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司法介入"打违防患保淄博安全生产

2015-09-26 10:45: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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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源头预防和事前控制,昨天,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要求,“司法介入”打违防患,保淄博安全生产。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我市将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事故源头预防和事前控制能力,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加强日常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采访中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全市安全生产态势总体平稳可控,但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分析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处罚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较低是重要因素。因此,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刻不容缓。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市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出台相关意见和相应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意见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日常监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隐患治理等专项行动,及时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司法介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按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需要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关停取缔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企业予以整改或关停。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配合行政执法、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固定证据,移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逾期没有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要依法从快予以执行。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政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从严追究企业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市民举报线索“有案必立 立案必查 依法追责”

  

今后,我市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线索的立案侦查。对企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质的;阻碍安监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安监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行为的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将及时移交政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查处。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线索,政法机关将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依法追责”。

  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今后,检察机关将加大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移交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对履职不到位或暴露出可能引发安全生产职务犯罪的苗头隐患,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纠正,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对涉嫌失职渎职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或对企业拒不执行整改关停决定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责任事故第一时间司法介入依法立案查处

  

今后,我市将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安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依法控制事故发生企业的法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迅速立案侦查,并根据需要依法冻结银行存款、封存有关财产;检察机关将及时介入、主动联系参与事故调查,加强对调查过程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办职务犯罪;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将依法从快予以查封保全。

  依法从快、从严查办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对企业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案件、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将依法快侦快破,检察机关将依法快捕快诉,审判机关将依法快审快判,并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依法从严打击处罚的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将进行有效衔接

   

建立完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机制。政法机关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将健全完善配合衔接机制,研究建立科学的案件移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防止因以罚代刑导致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在加大司法介入的同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也要及时跟上。我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须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政法机关须积极开展以案释法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有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情况,增强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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