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女性刀刺情人母子 淄博两死刑犯被处决

2015-09-08 14:43:00    作者:边增雨 王惠越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淄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死刑
[提要]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刘统学、舒华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并对部分严重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

  大众网淄博9月8日讯(见习记者 边增雨 通讯员 王惠越)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刘统学、舒华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并对部分严重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

  刘统学:无端仇视女性 致多名无辜群众受害

  据悉,从1997年开始,刘统学到路边饭店收酒瓶时,多次被饭店女服务员要求其嫖娼后才同意卖给其酒瓶,刘统学为此产生报复女性的想法。2009年7、8月份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统学为报复女性作案多起,先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受伤;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抢得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统学因其自身经历对妇女产生仇视心理,连续多次抢劫、伤害妇女,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受伤,抢得手机一部,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特别是其在因故意伤害被判处缓刑后仍连续作案,其中在2012年9月12日即连续做案三起,杀害一人,轻伤两人,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犯罪行为给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恐慌,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社会危害性及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其犯罪行为给相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据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统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相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643.75元。该判决已经最高法院核准。

  舒华:因琐事起冲突 刀刺情人母子致一死一伤

  据记者了解,2013年,舒华与被害人晏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舒华提出与晏某某结婚遭拒。同年7月,在淄川区某村晏某某住所内,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舒华持单刃锐器先后捅刺晏某某及其子高某某(殁年8岁)多刀,致高某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致晏某某多处受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华因琐事而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法院核准。

  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据悉,今年以来,淄博市法院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格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严厉制裁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积极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记者了解,接下来,淄博市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不动摇,继续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关涉民生案件以及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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