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黄标车10月1日起全面禁行 违规将记3分罚款200元

2015-08-16 08:25:00    作者:岳震   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供油方式 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提要]近日,淄博市政府发布《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决定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区域内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该通告的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本通告生效后,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通告、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该通告为准。

  近日,淄博市政府发布《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决定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区域内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近日,由淄博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指出,为进一步加快全市黄标车淘汰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前期对全市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基础上,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区域内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同时,从10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该通告的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本通告生效后,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通告、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该通告为准。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根据规定,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理。

  记者 岳震 通讯员 李振 报道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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