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的陈述不构成名誉侵权

2014-11-06 22:30:00    作者:   来源:山东工人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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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61岁的阿坚和58岁的阿贞曾经是一对夫妻。2009年5月,阿坚通过法律程序与阿贞离婚。阿贞在庭审时答辩说,阿坚喜欢赌钱,并自1996年起便先后与多名外乡女子交好外宿,并一直在村里与一名外乡女子有着非正常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该案判决后,阿贞在上诉状中亦提及阿坚多年来抛弃妻子和儿女,在外和其他青年女子同居,还强行拿走家庭财产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见前妻这样说自己,阿坚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控诉前妻的前述言语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阿贞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阿坚的诉讼请求。

  评析:阿贞在从事诉讼活动中,陈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因为阿坚赌博及与他人有婚外同居行为,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但是其言论基于双方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且仅限于特定的场合和方式,其目的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诉求。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不是名誉感,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名誉感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内心的情感。阿贞的上述行为,虽然损害了阿坚的名誉感,但是由于阿贞并没有在其他公开场合向他人传播,只是限于从事诉讼活动中,因此她的行为并不会导致阿坚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阿坚名誉权的侵害。(林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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