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洗车工同工不同酬引纠纷

2014-11-06 22:33:00    作者: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能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但在现实中,同工不同酬的现状却依然存在。

  2012年年初,河南人王某在西安市开了家洗车行,他一直雇用两位老乡帮工。2014年2月底有一老乡回了老家,因洗车行生意繁忙,王某便从3月1日起雇用妇女李某为本车行员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每月支付李某与另一男员工相同的工资,均为2000元。6月1日发前3个月工资时,李某发现王某每月给自己发2000元工资,而给另一位男员工发2600元。于是李某要求王某给自己一个说法。但王某以李某是新来的,且是女性,在体力上不如男性,工作成果也会比男性低为由,解释了工作待遇不同的原因。

  李某对王某的解释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虽然是新来的,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不比他人差,而且自己适应能力比较强。虽然女性在体力上和男性有一定差距,但自己所从事的洗车行业岗位对体力要求并不是很高。同时,雇用之前也口头约定过,因此李某认为给自己低待遇的理由完全不成立。双方就此争执数日,矛盾激化。

  西安市雁塔区张兴无调解工作室受理此纠纷后,首先就此纠纷的前后经过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在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后,工作人员分别对双方进行耐心教育、劝解,并现场让王某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他认识到: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区分对女员工实行同岗不同薪,侵害女员工的权益。李某在洗车行提供了与其他男员工相同劳动量、劳动业绩,因此有与其他员工享受同酬的权利。王某在调解员的耐心讲解下,认识到了自己在此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后在调解人员的协调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双方相互谅解,对以前之事既往不咎,王某按每月2600元的标准给李某发工资;无正当理由,王某不得随意开除李某;在今后的工作中,若遇涨工资等,李某与男员工享有平等的福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工同酬,是一种实现社会公平的人性化精神的体现,也是一种尊重人权、尊重劳动的体现。此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方未能正确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同工同酬的规定而引起的同雇用方之间的经济纠纷。该纠纷当事人是洗车工,洗车行业对男女体能要求不太高,李某在洗车行提供了与其他男员工相同劳动量、劳动业绩,应享有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陈荟孺)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盈盈

更多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