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修森

2015-03-25 09:41: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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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居住证申领范围:市内、外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区(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申领条件: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的,申领1年期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下的可凭《居民户口簿》;

  2、房屋租赁合同并持有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务工经商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等能够证明流动人口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材料;

  申领3年期居住证的,同时应提交下列之一材料: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备案证明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的证明;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3、已购买房屋(房产证、土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或者已租赁房屋(1年以上)并持有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十一)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十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三)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十四)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十五)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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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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