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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李玉娟 淄博报道
3月12日,在淄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田思龙向大家介绍了电动自行车的火灾危害,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也将面临同样的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因上述违法行为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则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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