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院参加全市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2024-03-07 19:34:00 来源:  作者: 田泽文

  大众网记者 张琦雨 淄博报道

  3月7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兴军出席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2023年,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提振消费信心、优化消费环境”主题,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工作主线,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网络交易、大宗生活用品消费等领域纠纷作出积极回应,加大打击消费领域侵权行为和犯罪活动,依法审结大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消保领域纠纷案件1383件,审结1457件,其中调解结案案件占比67.26%。案由主要集中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

  典型案例1:邹某某诉淄博某二手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3月25日,邹某某在淄博某二手车有限公司售车直播过程中,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18 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出售的奥迪车一辆,公司在直播中承诺该车“无事故”。2023年4月17日,邹某某委托鉴定公司对该车进行单次事故排查检测,得知该车共发生过6次交通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依靠抖音直播平台在销售过程中未对车辆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核实就在售车时承诺该车“无事故”,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最终判决解除该车辆买卖合同,淄博某二手车有限公司返还邹某某购车款、检测费、维修费等。

  典型案例2:高某诉于某、淄博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6月,高某在淄博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4楼于某经营的店铺内购买沙发、大床等用于结婚家装。订货后高某陆续支付全部货款。后高某多次催促被告于某交货,但于某以各种理由至今未交货。现因于某从该商场撤柜,未能交货,致使原告的目的无法实现,现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淄博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商场摊位的提供者、管理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淄博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虽非出卖方,但其作为商场摊位的提供者、管理者,通过商铺招租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收取管理费,因此对其商户的合法诚信经营拥有管理权利和监督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该案最终判决于某退还高某价款并承担违约金。

  典型案例3:李某诉王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李某从网络平台添加王某微信,向其购买名贵宠物猫两只,王某作为卖家向其承诺没有猫瘟及其他疾病。但买家在收到宠物猫当日便发现两只宠物猫均有不同程度的咳嗽,打喷嚏等症状,并立刻联系了卖家,并说明次日去医院检测。经检测,两只猫均感染疱疹病毒、猫瘟等疾病。此时买家联系卖家主张退猫退款,卖家以宠物是长途运输中应激反应或者在途中感染疾病为由拒绝退猫退款。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和调解员为了吃透案件、找准症结,先后走访了多家宠物商店和宠物医院,了解宠物的习性、交易行情、疾病治疗、收费等情况,最终确定案涉宠物猫的病症为病毒性传染性疾病,且在买家购买前其已经感染。在查清上述事实后,考虑到买家远在东北无法到庭的情况,法官通过互联网线上调解平台及微信建群的方式,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促成该案双方和解,并在协议签订后立即进行了款项过付。从根本上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以“保障民生、促进消费公平、提振消费信心、优化本地消费环境”作为审理、化解消费领域纠纷的工作主旨,始终秉持“案小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审判理念,在消保纠纷审判工作专业化和消费者满意度双提升上下功夫。持续推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力求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途径、低成本、高效率的消费纠纷司法解决渠道,为提振居民消费信心,促进我市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及法院力量。

初审编辑:田泽文

责任编辑: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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