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3 09:51:00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淄博5月23日讯(记者 丁稳)今日,记者从淄博市政府网站获悉,日前,淄博市政府发布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淄博市校车管理实行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过渡期内,鼓励淄博市校车主要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逐步取缔现有不符合条件的校车。
重视对《办法》的宣传 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通知》指出,《办法》是全省首次针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的地方立法,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指导性、操作性强,对进一步促进校车安全运行,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解读辅导等形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责。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关注学生乘车安全,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进一步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履职尽责、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校车管理实行2年过渡期 鼓励公司化运营
《通知》要求,淄博市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区县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办法》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淄博市校车管理实行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过渡期内,鼓励淄博市校车主要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逐步取缔现有不符合条件的校车。 财政补贴配套“校车”的学校 “三优先”原则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下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校车安全监管的责任逐条逐款落实到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国标专用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对于涉校、涉生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对校车“户籍化”管理 事故追究责任人 各区县要以《办法》颁布施行为契机,扎实开展校车集中整治,切实加强校车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抓好校车“户籍化”信息档案管理。要持续深入推进校车排查整顿,对校车途经线路逐一查清底数,落实安全隐患路段整治责任,加强路面巡查,及时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有效规范校车运营秩序。要建立健全约谈诫勉、挂牌督办、渎职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校车安全管理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合理规划和调整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原则上不允许幼儿园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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