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3 21:20:00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淄博4月23日讯(记者 丁稳 徐建彬 通讯员 陈茹玥)近日,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对营改增纳税人办理业务的重要时点和发票领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自5月1日起,淄博市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记者了解到,自5月1日起,淄博市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的月销售收入3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发票至今年6月30日,纳税人在4月30日前到淄博市联合办税厅领取地税发票。如果需要咨询营改增相关政策或事项,纳税人可拨打12366税务热线,或关注“淄博国税”官方微信平台在线咨询。
附: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政策了解多渠道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欢迎您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将不便留给税务人,将方便带给纳税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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