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6-04-01 18:29:00    作者:丁稳 李乐天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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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今日,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3月30日,《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出炉。根据国家及淄博市相关法律法规,该草案将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大众网记者了解到,除军事专用管线及长输、工业企业内的地下管线外,淄博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大众网淄博4月1日讯(记者 丁稳 见习记者 李乐天)今日,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3月30日,《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出炉。根据国家及淄博市相关法律法规,该草案将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大众网记者了解到,除军事专用管线及长输、工业企业内的地下管线外,淄博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十余部门协调承担管理工作

  据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综合管理工作,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地下管线的建设协调管理工作。记者了解到,相关管理工作和具体职责由发展改革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水利与渔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等十余部门协调承担。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日常维护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等设施。

  违反禁止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偷盗、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排放、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等危及和妨碍地下管线安全及正常使用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活动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按照条例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罚。

  如果市民对该草案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淄博市法制办法制一科。通信地址:淄博市人民西路53号淄博市法制办法制一科;联系电话:(0533)2306858;传真:(0533)2306800;邮编:255033;电子邮箱:fzbfzyk@163.com。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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