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新规4月1日实施 全面开放驾驶证异地业务办理

2016-03-30 18:23:00    作者:徐建彬 孙剑 孙文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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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今日记者从张店交警大队获悉,自2016年4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将正式施行,内容涉及机动车自学直考、异地申领驾驶证、考试预约等相关规定。
  大众网淄博3月30日讯记者 徐建彬 孙剑 实习记者 孙文)今日记者从张店交警大队获悉,自2016年4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将正式施行,内容涉及机动车自学直考、异地申领驾驶证、考试预约等相关规定。

  规定包括,老龄驾驶员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新部令将原年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更改为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同时,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证换证审验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异地办理,数据内部传递、群众一次办成。

  另外,实习期违法记分更为严格。原规定中“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所有驾驶资格”。139号令中相关条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张店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如果您的驾驶证在新部令实施前到期,依然要按照原部令相关要求回驾驶证核发地进行驾驶证换领和审验,持逾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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