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一年30人因危险驾驶被追刑责

2016-03-21 11:57:00    作者:冯艳辉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驾驶机动车 刑责 危险化学品 驾驶摩托车 行驶
[提要](记者冯艳辉 通讯员李振  王紫颖)总以为交通违法行为最多就是罚款扣分,岂不知已经触犯刑法。这些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驾驶人最终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晚报讯 (记者冯艳辉 通讯员李振  王紫颖)总以为交通违法行为最多就是罚款扣分,岂不知已经触犯刑法。昨天高新区交警大队向社会公布了醉驾典型案例。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去年高新区共办理了30起醉酒驾驶案件,案件当事人均被移诉至司法机关,因危险驾驶被追刑责。

  全年30人醉酒驾驶 被定危险驾驶罪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去年高新区交警大队在全年的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共办理了30起醉酒驾驶案件,当事人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其中,15起案件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5起案件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当事人均被移诉至司法机关,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该修正案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具体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高新区交警大队的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实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公布典型醉驾案例 一人醉驾与三车相撞

  醉酒驾驶已经不仅仅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还随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对于醉驾的查处,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绝不手软。昨天,高新区交警同时向社会公布了查处醉驾的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案例警醒更多驾驶人。

  2015年10月31日21时50分,高某醉酒驾驶鲁CZ**62小型轿车顺高新区中润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柳泉路路口东侧时,撞至路中心隔离栏处。经检验,高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6.3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8月19日20时50分许,苏某驾驶鲁CX**12红色马自达牌轿车顺兰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兰雁大道西五路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苏某的血样检测,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5.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9月7日苏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4日14时10分许,于某某醉酒驾驶鲁C6**03小型普通客车顺金晶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至路中心护栏驶入路左侧,分别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耿某某驾驶的轿车、王某驾驶的轿车、胡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检验,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新区交警大队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侦查,5月7日于某某被取保候审。

  2015年10月6日21时45分许,黄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顺政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将由东向西步行的冯某某刮倒。经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为254.1mg/100ml,属醉酒驾驶。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05月08日15时50分许,李某某驾驶轿车顺金晶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丰田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检查,马某某为无证醉驾,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1.76毫克/100毫升。马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终最刑拘。

  采访中民警告诉记者,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违法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远超标准数倍,这样的驾驶人上路不仅给自身造成伤害,更随时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潜在危险。这些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驾驶人最终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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