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阻挠公积金贷款将纳入房企征信

2016-03-09 09:19:00    作者:李艳   来源:财经新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办法;公积金提取;房企;公积金缴存比例;征信系统
[提要]下月起,淄博将实行公积金新政。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下月起,淄博将实行公积金新政。记者7日获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4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在公积金管理运作上将“自己说了算”,成为全省继青岛、济南之后又一出台本地版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地市。

  增7种公积金提取新情形

  据悉,《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监督和服务,主要规定了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14种情形和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8个条件。

  其中,扩大了7种公积金提取新情形:(一)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三)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持续失业满2年仍未再就业的。另外,我市还拓展了直系亲属合力贷款、异地贷款、商转公贷款、组合贷款等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

  单位逾期不缴存要交罚款

  《办法》指出,淄博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按照规定可以缴存的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房企阻挠公积金贷款将入“黑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应法律责任。如第三十二条规定,淄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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