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排污?举报他!临淄出台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办法

2016-03-07 18:17:00    作者:孙剑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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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记者从临淄区环保局了解到,3月4日,最新的《临淄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出台,临淄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除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环境保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均有权对本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举报类型可获得100-10000元不等奖励。

  大众网淄博3月7日讯(记者 孙剑)记者从临淄区环保局了解到,3月4日,最新的《临淄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出台,临淄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除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环境保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均有权对本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举报类型可获得100-10000元不等奖励。

  参与有奖举报的3种途径

  举报人可采用拨打临淄环境信访投诉电话0533-7184544、网络搜索“临淄环保”添加微信、微博账号或登录临淄环保分局网站http://lzhbfj.gov.cn、发送信函至临淄环保分局民生热线办公室(通讯地址:临淄区晏婴路183号 ,邮政编码:255400)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企业(业户或个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信息。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给予严格保密。匿名举报的举报人要编写一个六位数的密码并将密码告知受理工作人员,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举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办法》规定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区范围内;举报人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匿名除外);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或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限期整改期内;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以上五项基本要求,否则举报无效,不予奖励。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附: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奖励。举报需符合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一)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放化工异味污染大气环境的;(三)烟囱冒黑烟污染大气环境的;(四)不按规范要求实施企业信息公开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奖励。举报需符合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一)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不正常更换吸收介质或不正常添加处理药剂的;(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排污口或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企业。(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四)被责令关停,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五)国家明令取缔的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土法漂染、土法炼焦、土法炼硫、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土法电镀、土法生产农药、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等企业;小化肥、小白土、化工槽罐蒸洗、酸洗油、活性炭再生、防水油膏、化工废桶蒸洗、二辛脂废渣分离、蛋白胨等土小企业。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奖励。举报需符合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导致水体、土壤污染的;(二)非法转移、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将区外污染物转移至我区境内随意丢弃处置的行为;(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四)在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内违法建设或排放污染物的;(五)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危险废弃物,导致土壤、水体污染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经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特别奖励。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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