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2 13:59:00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李超)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制定该办法是为了加强临时建筑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中所称临时建筑工程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办法规定,临时建筑要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规定限额以上的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经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还要按规定办理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手续,取得《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符合直接发包条件,取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淄博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申请及备案表》;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还要支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规定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办法规定,临时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各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手续的违法违规临时建筑工程,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查处。
另据介绍,淄博曾于2011年制定《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条件有所放宽,限额以上的临时建筑工程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内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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