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惠民殡葬政策 五类人员死亡将免除基本殡葬费用

2015-11-10 14:59:00    作者:刘琳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死亡证明书 殡葬服务 费用 殡葬改革 经办人
[提要]具有淄博市户籍且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居民死亡后,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据悉,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在结算时予以免除。

  具有淄博市户籍且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居民死亡后,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下列人员死亡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有淄博市户籍且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居民;尚未登记淄博市户口的婴儿及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在本市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未满16周岁的中小学生、驻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本市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申请程序为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免费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市户籍免费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协办员、镇(街道)人社所出具的无丧葬补助证明;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提供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证明;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证明;逝者为16周岁以下中小学生、驻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

  据悉,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在结算时予以免除。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市内殡仪馆、市外死亡火化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事经办人先垫付。自火化之日起1个月内,经办人持遗体火化证明、发票原件、殡仪馆未免除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结算。未发生的免除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免除费用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单位机构)支付。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记者刘琳)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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