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5 15:07:00 来源:齐鲁晚报网 我要评论
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新规将于2016年开始施行,与之前执行的个人缴费标准相比,新办法规定缴费取消城镇与农村区别,成年居民一律按照220元缴纳,学生与儿童按120元。
缴费标准城镇农村一个样
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新《办法》规定,每年10月1日其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与2013年公布的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规定缴费取消城镇与农村区别,按照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20元,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120元。
根据2013年10月份下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城镇居民执行一类标准,即每人每年200元,二类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14年调准标准,一类提升至每人每年22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年为150元。其中城镇居民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居民可在一二类中自愿选择。至于学生和儿童,则由原来的80元,2014年提升至100元,而根据新办法则又提升至120元。
此外,办法规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优抚对象参保困难的,可于每年的5月底前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区县民政部门核实后根据其困难程度为其部分或者全部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度报销,最高可拿20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也不再有区别。如按照以往办法,按二类每人每年10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居民,住院或门诊就医,其报销比例均比按一类缴纳者降低5个百分点。
然而根据新办法,住院医疗待遇,本年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在一个年度内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为,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办法》还规定,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联网结算手续等告知义务或在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时,未征得患方同意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保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联网结算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自负10%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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