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今年1月15日至2月19日期间,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曹某某在张店区华光路南五巷8号楼其摊位处使用三部电话无故拨打110报警服务台电话共计156次,其中多次带有侮辱性语言,严重扰乱了110的正常接警秩序。查明违法事实后,张店分局科苑派出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曹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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