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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14:44:00    作者:赵致捷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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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2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聂玉鸿做客大众网与网友互动交流。访谈期间,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聂玉鸿,法制室主任刘红霞,户政部门负责人侯霞共同回复网友的提问。

    大众网淄博11月12日讯(见习记者 赵致捷)12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聂玉鸿做客大众网与网友互动交流。访谈期间,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聂玉鸿,法制室主任刘红霞,户政部门负责人侯霞共同回复网友的提问。

  有网友问:“两个月以前在网上看中个翡翠挂件,付了1万多块钱两个月了都没有收到货,卖家也联系不上,怀疑被骗了,想问问公安局管不管。”聂玉鸿回复说:“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建议你首先将对方网上身份资料、聊天记录、银行账号、汇款记录等证据保存好,再到你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报案,我们将根据你提供的线索进一步去调查取证,你可以留下你的联系方式,节目结束后我们将及时与你取得联系。”

  有网友问:“他是外地来张店打工的,听说租房子住办个暂住证孩子就可以上学了,请问暂住证咋办?”侯霞说:“你好,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管理,原来的暂住证现在统称居住证。根据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或依据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满半年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您如果居住登记或租住满半年,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手续和房屋出租人到居住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后即可申领居住证。如果有不明白的,可电话咨询2189135。”

  有网友问:“前两天出发时身份证丢了,怕别人捡取后再去干别的用,想问以下需不需要挂失,声明身份证作废?”侯霞回复说:“这位朋友你好,根据规定,居民身份证应本人使用,如果他人使用时,相关部门应查验使用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后不需要挂失,本人拿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补办居民身份证即可。”

  有网友问:“住宅楼前有个建筑工地,噪音很大,有时候晚上也施工到很晚,弄得家里的老人孩子都休息不好。看看公安局能不能管一管。”刘红霞回复说:“你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能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排放噪声行为进行处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你所反映的建筑工地噪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住户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有网友问:“他是外地的,从很多年以前就在张店做小买卖,一直租着房子住。现在户口在原籍,办事很不方便。最近听说有新政策,租房子住就可以迁户口了,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吗?”侯霞说:“这位网友你好,下面就你提问的问题做一回答:新的户籍管理规定,市外居民在我区租住成套住房(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直管房屋、政府公共租赁房)并有职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落户张店。这位网友,你租住的房屋是居民个人的房屋,所以你不符合租房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不能将户口迁到张店。你如果还有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电话2189135,我们将为你做详细解答。”

    有网友说:“他经常接到骚扰电话和短信,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这种情况公安局能不能处理?”刘红霞回复说:“这种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的规定,对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他处以拘留或罚款的处罚,你可以向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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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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