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9 10:58:00 来源:半岛都市报 我要评论
近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转发,表态支持。6月18日记者就此采访时,法学界人士则认为,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不符合当前司法精神,更多地支持严惩购买来路不明孩子者,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一律死刑”不现实
“就目前微信上热传的‘拐卖儿童罪法定刑应该改为绝对确定的死刑’,我认为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人们对拐卖儿童行为的痛恨。”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董桂武从法理上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一个犯罪行为配置何种法定刑应考虑多种因素,法定刑应与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并无异议,在一部分人看来是特别严重,因此人们希望配置绝对确定的死刑,但不是所有拐卖儿童危害性都能达到应处以死刑的程度。
“目前,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儿童罪配置了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个量刑幅度,并配置了相应的财产刑,显然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更合理。一个犯罪行为所适用的法定刑应与整个刑罚体系相协调。拐卖儿童行为并不严重于故意杀人行为。如拐卖儿童的行为仅配置绝对确定的死刑,与整个体系失调。”董桂武表示。
在不少网友看来,使用重刑可以预防犯罪,但董桂武认为,犯罪分子是否实施拐卖儿童行为,首先考虑的是,能否因为实施该行为而被抓,而不是考虑量刑有多重。因此,加强拐卖儿童行为的侦查,比对拐卖儿童行为配置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对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更有效。
“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预防是一个综合体系。”董桂武说,只有政府、社会、个人全面介入,行政、司法互相配合并有效运转,才能减少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仅突出司法显然难以取得所希望的效果。
应对买方加重量刑
“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以震慑犯罪。”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但仅靠这一点还是不够的。“天下无拐,人人有责”,应该对买方加重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收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还有一点是广大家长都应该做到的,应看护好孩子,教育孩子增强防拐意识,不给人贩子以可乘之机。
微博打拐志愿者仔仔也不赞同“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做法,认为这有违法制根本。他举例说,现实案例中还有一部分,孩子是由亲生父母所卖,难道也要一律死刑,让被救的孩子立马成为孤儿?
“中国的拐卖问题,根源于养儿防老、无后为大的观念。”仔仔说,当前不孕不育的问题日益严重,那些想通过正常途径领养孩子的家庭,在民政滞后的管理制度下达不到需求,会通过非法的途径去满足需求,这也是滋生当前拐卖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反,一些买了孩子的人,则通过各种手段,实现了落户的目的,从而变成这些被拐儿童的合法父母,这无形中也助长了买卖孩子的行为。
所以,他认为,想打击拐卖儿童的行为,要严格落实法律制度,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政府和社会联动,提高民众的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完善计生与民政部门的法规;落实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责任和监督机制。
严惩买方成共识
“仅仅是对人贩子实行死刑,解决不了拐卖儿童这个社会问题,而应该严惩购买来路不明孩子者。”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红岩认为,买方明知孩子来路不明,还去购买,纵容了人贩子,建立了人口非法交易市场。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在现实中,不少买方最后将孩子退回,只要缴点罚金就能免受实体刑。”牛红岩认为,往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现行法条根本执行不到位,往往从轻处罚买孩子的人,而很少有被判实体刑的案例。 记者 任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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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一律死刑”是场网络营销
针对“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有多人质疑此事件为营销行为。有网友发现,帖子图片中有“感谢珍爱网友情支持”字样,点击进去就是珍爱网注册页面。
18日,国内知名的婚恋网站珍爱网发表声明称,此举是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对于这一并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个人行为,珍爱网发现后第一时间进行修正,对于相关员工的失职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该事件所造成的困扰,致以真诚歉意,“日后我们必定在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的同时,严守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记者 任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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