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民工城里住够半年 享当地公共卫生服务

2014-11-25 08:57:00    作者:郭玉华   来源:半岛都市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半岛网 优生指导 子女平等 农民工提供 孕产妇
[提要]24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意见,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将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针对农民工的特点,相关部门要定期入户访查,搞好孕情跟踪服务,将以使用药具为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农民工及其配偶,纳入管理服务范围。

  半岛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 郭玉华) 24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意见,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将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针对农民工的年龄特点,重点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女儿童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等服务,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农民工为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

  根据意见要求,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社区、企业、厂矿等主要场所,要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和资料发放点,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强化农民工孕产妇保健管理,完善0至6岁流动儿童家庭访视、定期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等服务。

  针对农民工的特点,相关部门要定期入户访查,搞好孕情跟踪服务,将以使用药具为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农民工及其配偶,纳入管理服务范围。对在辖区内住所相对固定、纳入计生服务管理的农民工,与市民同管理、同服务 ,利用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免费药具发放点,为有需求的农民工提供服务。纳入服务范围的农民工,可办理全省通用的药具发放服务“一证通”,到发放点领取免费药具,或凭借二代身份证在药具自助发放机上领取。

  将农民工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范围 ,也是意见出台的措施之一,同时要做好高龄待孕妇女的优生指导,加强流动孕产妇及新生儿预防艾滋病 、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防治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格执行入托入学流动儿童查验预防接种等管理措施,加强肝炎、乙脑、流脑、百日咳等其他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费预防接种权益。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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