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8 11:00:00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定,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寄递企业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监控设备未二十四小时运转,或者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三十天的,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寄递详情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倒卖用户信息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因突发事件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的,寄递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寄递安全的情形时,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刘文思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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