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完善独子家庭养老制度 关照扶助失独家庭

2014-08-17 10:03:00    作者: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医疗救护员 养老保障 家庭养老 独子 优待工作
[提要]8月14日至16日,山东省老龄办主任会议在济南召开。目前备受关注的独生子女老人和失独老人,新条例规定,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和残疾老年人扶助制度,政府和社会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应当给予关照和扶助。丁希滨要求,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乘势而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老年人优待工作不断实现科学发展。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8月14日至16日,山东省老龄办主任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老龄委第十六次会议和全国老龄办主任会议精神,交流上半年工作情况,部署下半年老龄工作任务。

  据介绍,山东老年人优待水平逐年提高。在养老保障上,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现已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对全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人和百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在医疗保障上,加大对全省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查体的投入,扩大项目内容和覆盖面,2013年,全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有834.5万人纳入健康管理,达到该阶段老年人数的78.3%。在生活休闲上,全省实行65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半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政策。

  齐鲁网记者从15日的会议上获悉,目前,山东省老年法规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近年来,我省根据快速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我省基本省情出发,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正在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加了优待内容,扩展了优待范围,提升了优待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专门增加有关优待的章节,目前该条例修订稿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省里的带动和督促下,全省各市也都先后制定、修订了市级《优待老年人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法规和政策,全省老年人优待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记者了解到,随着我省老年人口今年突破1700万,《条例(修订草案)》对于这个新型社会群体在享有财产、婚姻自由等方面的家庭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新条例明确要求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老年人则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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