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3 12:25:00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淄博7月3日讯(记者 庄晓娟 通讯员 孙红梅 王硕)“未满十二周岁禁止乘坐副驾驶位,实习期独自上高速将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恶劣天气、重大节日危化品运输车辆高速通行处两千元罚款……”3日上午,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获悉,今年8月1日,最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新条例)将正式实施。与原《条例》相比,本次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修改和增加了14条内容,记者选择了其中与普通车主密切相关的几条进行了解读。
据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支队长王兴林介绍,随着私家车的增多,驾驶机动车出行成为常态,但是对于儿童乘坐副驾驶位,部分家长未完全意识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儿童的身体是承受不住安全气囊打击的,有时安全气囊会给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
为此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椅。”根据这一规定,提高家长对加强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
实习期独自上高速将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新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十二个月为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期间,因驾驶经验不足,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紧急事件往往不能规范处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驾驶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恶劣天气、重大节日危化品运输车辆高速通行处两千元罚款
据王兴林介绍,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历来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
为预防和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大车违法占用左侧车道将被处二百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各车道行驶最高和最低限速以及限制车型,在低速行驶方面,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增设了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彻底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针对近年来,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左侧车道行驶的现象,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违规在隧道内停车处二百元罚款
此次新条例中,对如何保障桥梁、隧道自身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增加了“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的规定。二是增加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内照明、通风、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在隧道进口处设置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适应视线感应需要。”的规定。
此外,车辆违规在隧道内停车,将被处以二百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建立港湾式停车区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一些大型故障货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往往会有一部分车身占据行车道,给后方车辆带来安全隐患,这一创新性举措将逐步建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故障车辆的停放问题,同时也可以为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提高高速路打手机、不系安全带处罚金额
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范围、种类及幅度,对其进行了具体化。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罚款一百元提高至一百五十元;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由罚款一百元提高至二百元。
交警部门可在服务区等地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目前高速公路遮挡号牌、涂改号牌、醉酒驾驶、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和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进行了补充、完善。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
随着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的数量越来越多,高速公路流量持续增大,疏导保畅矛盾也日益突出。特别是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因刮擦、刮蹭等轻微交通事故多,造成“小事故大拥堵”现象发生,严重影响人们群众的平安顺畅出行。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收费站、服务区、港湾式停车带),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此举可以有效缓解高速公路上因小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现象。
公众可举报高速违法行为
为及时处置高速公路上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新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进行举报、监督。”
为解决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排长队问题,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新条例实行后,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将公布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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