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监规定:不合格农产品也要被召回

2014-04-17 09:50:00    作者:   来源:山东商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高毒农药;剧毒;农产品安全;无害化处理
[提要]《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6月1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农户购买剧毒、高毒农药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问题农产品今后也将进行召回、停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6月1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农户购买剧毒、高毒农药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问题农产品今后也将进行召回、停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记者 杨芳农产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生产经营者负直接责任

  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其容器包装物得退回

  我省将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同时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对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停售或无害化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鼓励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有条件的农户,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监测或者执法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各地将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定要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生产区域,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实名购买制度;购买者要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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