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买茶几现裂纹 市场监管化纠纷   

2025-04-16 20:23:3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林壮

  大众网记者 王冠男 通讯员 李熠平 淄博报道

  淄博高青县某消费者反映在某家具店消费6500元购买家具,其中茶几出现多处蜕皮和裂纹的问题,消费者向商家反映,商家承诺会帮其联系厂家维修,但至今为止商家以没有时间为由拖延处理,其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协调更换新的茶几。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消费纠纷进行核实处理,通过查看茶几裂纹前后的照片,经比对,茶几确实新增了裂纹,且不属于人为原因所致。执法人员与家具店负责人电话沟通,家具店负责人表示可以联系厂家维修,但消费者担心维修后会再次出现裂缝现象,双方僵持不下。随后,执法人员召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诉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告知商家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妥善处理售后纠纷,商家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及质检报告,表示会积极向厂家反馈,并为消费者更换茶几,做好后期售后服务。后经回访,消费者表示家具店已为其更换新茶几,消费者对此次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由茶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本次消费纠纷中,商家出售的茶几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向商家反映,商家进行推脱,执法人员通过向商家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商家了解到自身经营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积极取得消费者谅解,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因此,消费者要求家具店更换新茶几是合理的。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具等商品时,应重点关注商品的材质、工艺和质量细节。例如,检查商品的材质是否与商家描述一致,注意商品的细节部分,如五金配件、做工精细度等。

  同时也提醒商家应诚信经营,重视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应如实描述商品信息,提供符合约定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初审编辑:田泽文

责任编辑: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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