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镜厚度出误差 市场监管帮处理

2025-04-16 20:23: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林壮

  大众网记者 王冠男 通讯员 孙雪飞 淄博报道

  淄博市高青县某消费者反映其到某眼镜店进行验光配镜,配镜期间咨询工作人员关于镜片厚度的问题时,工作人员表示其可以增加费用选择超薄镜片制作,需要定制且等待一段时间。后期消费者到眼镜店取镜时,发现镜片比其现在佩戴的眼镜厚度还厚且存在瑕疵,联系眼镜店负责人后,其表示眼镜镜片的厚度就是当时与消费者承诺的厚度。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眼镜店出具的解决方案,消费者不予认可,消费者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商家尽快退费或更换眼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了解,消费者认为眼镜镜片的厚度与眼镜店当时介绍的情况存在差异,眼镜店则认为其当时承诺的厚度与制作的厚度是一致的,双方对彼此的说法不认可,且工作人员在消费者取眼镜时与消费者产生言语冲突,引发二次纠纷。经过执法人员与眼镜店负责人的沟通调解,眼镜店负责人表示会积极配合处理,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镜片更换问题,其已经联系工厂进行紧急调货,需要消费者等待一段时间。因为前期消费者在取眼镜时与商家产生纠纷,眼镜镜片不慎摔坏,商家表示消费者需要补贴费用,对于这个解决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调解,眼镜店表示可以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镜片。消费者对此次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的服务承诺和宣传资料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其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更换眼镜。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眼镜时,要提前了解眼镜店的操作人员资质、验光设备、流程专业度及装配眼镜质量,尽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售后完善且配备专业验光员和定配工的眼镜店选配眼镜。了解眼镜不同材质的特点、性能,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综合比较后选购。如果发现眼镜佩戴后仍有不适反应,应及时咨询眼科医生或专业人士。科学理性消费,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判断,切勿轻信眼镜店宣传的“高价优质”,货比三家,谨防商家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明降实涨、货不对款等消费陷阱。四是妥善留存消费清单、宣传信息、验光处方单或验光凭证、售后证明等消费凭证。

  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田泽文

责任编辑: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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