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青:衣服售后退货难市场监管帮退费

2025-02-27 17:14:39 来源:  作者: 张铃

  大众网记者 王冠男 淄博报道

  淄博市高青县某消费者反映其近期在高青县某品牌服装店铺花费五百余元购买衣服,回家后发现衣服存在脱线的情况,第二天上午前往店铺退费,售货员告知过年期间人流量较多,现在系统故障,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无法直接退货退费,可以让其先进行更换,其更换毛衣后,剩余的费用商家还未及时退回,其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商家尽快退费。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于消费者反映的衣服退费问题,售货员表示已经联系经理,需要消费者等待几天。因为临近过节,消费者无法等待较长时间,其表示希望商家尽快退费。经过执法人员与店铺经理的沟通调解,店铺经理表示查询到消费者的购物信息后,会尽快为消费者进行退费。后经回访,消费者表示已经收到退款,消费者对此次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尽快退费。

  消费提示: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售后完善的商超或专卖店;科学理性消费,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判断,切勿冲动消费、盲目跟风购买;货比三家,谨防商家的虚假宣传、明降实涨、货不对款等各类消费陷阱;四是留存消费凭证、宣传信息、售后证明等消费证据。

  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田泽文

责任编辑:李玉梅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