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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王冠男 通讯员 孙雪飞 淄博报道
近日,淄博市高青县某消费者反映其在某商场的品牌专柜购买了一件上衣,回家后其发现衣服上面存在起球的现象,其返回商场与售货员协商退换货,售货员不予处理,其认为不合理,望相关部门协调商家退货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了解,衣服属于促销折扣商品,售货员无法进行退换货,建议消费者等待其与专柜负责人沟通后进行协商处理,因为双方沟通中出现误会,消费者认为售货员态度较差,不予处理售后问题,所以引发消费纠纷。经过执法人员与专柜负责人的沟通调解,专柜负责人同意为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并向消费者致歉,表示今后会提升售后服务流程,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杜绝相关事件的发生。消费者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退货退费。
消费提示: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高、质量保障好、售后制度完善的商家;科学理性购物,对于经营者承诺的售后范围与“三包”时限必要时进行书面合同约定;可以货比三家,查看商品的标价签和吊牌信息是否一致,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含量标注等信息是否标注齐全;四是索要票据、留存支付记录等消费证据,以防出现消费纠纷时,可以依法维权。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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