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张铃
大众网记者 王冠男 通讯员 李熠平 淄博报道
消费者张女士反映在某商场服装店花费200余元购买的衬衫,仅穿了一天,没有进行清洗,只是活动时出了汗,衬衫就出现了褪色现象,张女士认为衣服存在质量问题,张女士就该情况联系商家要求换货,但过了一星期商家也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一周后,张女士再次联系该商家,商家告知衣服无质量问题,落色是正常现象,双方协商不下,张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拨打了12345进行投诉。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经核实,张女士购买的衬衫确实存在褪色的情况,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执法人员与商家电话沟通,商家表示衣服已被消费者穿过,不同意退货,随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理,经过反复沟通,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衣服,消费者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换货或者退款。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服装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服装,索要票据,保存好商品的留存吊牌、价签等消费凭证,询问好穿着、洗涤时的注意事项,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拨打12345进行维权。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张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