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田泽文
责任编辑:李玉梅
编者按:
党中央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不断推动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淄博市积极响应号召,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特别是2022年以来,组织开展了全市社科规划研究工作,推出了一批兼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优秀研究作品。为充分展示淄博市社科规划研究工作的丰硕成果,激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奋发有为、再创佳绩,特选取部分优秀研究成果予以刊登。
诉源治理视角下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 现代化研究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党领导下进行的社会治理创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市域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人民性和创新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诉源治理积极融入市域社会治理,既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共治的必然选择。当前,检察机关通过诉源治理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还存在认识程度不高、工作机制不成熟、调查研究不深入等问题,不利于检察机关诉源治理的可持续发展与深度化改革。对此,检察机关应依托“四大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牢牢把握共建共治共享方向,通过深入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延伸参与社会治理触角、深化数字检察赋能等,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切实找准服务保障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服务和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引言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命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党中央先后通过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拓展延伸,并通过强化制度构建、推动实践探索有序发展,凸出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显著地位,同时也凸显了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域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中居于特殊地位,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对上承担党中央关于社会治理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落地,对下负有对基层社会治理直接领导责任和具体指导职能。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一些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不断累积并逐步向市域层级汇聚,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开始在市域出现,市域越来越成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关键层级。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将诉源治理工作提升到国家社会治理的新高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多次强调,“诉源治理是将案件办理效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根本目的就是抓前端、治未病,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检察机关促进社会治理功效与法律监督成效“双效合一”,推动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市域社会治理效能指明了前进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推动诉源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和中坚力量,积极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最关键、最根本就在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势,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到服务和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从矛盾纠纷的前端、中端、后端进行防范,防止矛盾风险向省级以上层面传导、在市域内部形成集聚、逐步向基层社会溢出蔓延,努力使市域成为矛盾风险防范化解的“终点站”,进而实现以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促进更高水平的市域社会治理。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适用认罪认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开展公开听证等工作,不断深化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成效。但是,对照新时代新发展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以诉源治理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还存在认识程度不够高、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研究不深入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探究检察机关以诉源治理参与和服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内核、检察实践、现实困境、实践路径等,以期更好地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适应新时代新发展所需的市域社会治理效能。
一、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投射,是人民所出之卷、时代所提之问。推动市域社会治理实现现代化离不开法治力量的强力保障,检察机关以诉源治理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就是通过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维护市域社会安全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准确识别检察机关以诉源治理方式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内在价值、目标指引、功能匹配等,对于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抓好诉源治理工作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具有深远意义。
(一)诉源治理在监督理念上与市域社会治理具有高度的价值耦合
人口规模巨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色,也是我们做决策的基本出发点,中国是人口大国,有着14亿庞大的人口基数,如果大大小小的矛盾纠纷都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那么司法资源配置将会严重失衡、也必将不堪重负,势必会阻滞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诉讼是社会矛盾的末端反映,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关口。诉源治理这一社会治理方式的提出,为回应和解决中国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这一时代之问提供了全新实践路径,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检察机关在与时俱进跟上时代要求、准确把握市域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对于检察机关来讲责无旁贷,也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同时,“诉源治理,是对诉讼的源头治理,通过多种治理手段,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减少进入诉讼环节案件数量或有效分流诉讼中的案件。”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的参与和监督保障主体,检察机关坚持诉源治理理念,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着力以法治之力优化市域社会治理体系,靠前构筑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涉诉风险,尽力将矛盾纠纷发展为“有诉”之争,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或遏制诉讼活动,进而停纷止争,减少社会对抗,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这是检察机关的分内之事。这既契合了崇尚维护法治、尊重保障人权、理性平和司法、接受监督约束,并通过理念现代化指引法律监督现代化的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也契合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社会治理的论述,“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以诉源治理的方式推动市域层级矛盾纠纷从源头实现防范化解,是立足破解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化解的有效途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通过诉源治理服务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与推动市域社会治理具有高度的价值耦合,共同聚焦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社会治理法治化之中。
(二)诉源治理在检察属性上与市域社会治理具有深度的目标契合
检察机关推动诉源治理,推动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在源头、在诉前,将矛盾纠纷解于未发,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践行,彰显的是检察机关彻底的人民属性;同时,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攥紧人民群众评价“标尺线”,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思考谋划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甘于、善于、乐于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惠民生的事办实、暖民心的事办细、顺民意的事办好,以法治力量守护好民生福祉,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核心价值追求和终极目标。市域社会由于其自身独特的地位,在社会治理层面具有更大、更广阔的探索空间,同时也面临着社会构成更为复杂、群众参与更为广泛、呼声诉求更为多元、信访矛盾更为纷繁复杂、利益格局更为微妙的现实局面。面对于此,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作为终极目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热情,致力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平安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以诉源治理的方式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在“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核心的价值目标和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上实现了同向发力、同向聚力,共同为推动国家社会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实践经验。
(三)诉源治理在矛盾化解上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具有广度的内在融合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的“天下无讼、以和为贵”,“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崇尚的是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当事人对簿公堂无异于双方的彻底绝交,矛盾纠纷再无修复之可能,“息讼”因此成为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当然“无讼”并非是政府或组织群体通过强制干预、强行排斥,甚至暴力压制的手段达到完全没有诉讼, 而是以“无讼为有德”,即通过道德教化劝民止讼,通过定分止争促民息讼,从而实现和睦无争、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进入新时代,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诉源治理有机融合了中国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 是古为今用的一种治理创新。检察机关通过诉源治理,致力构建一个综合、系统、协同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从中端和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治理、从一元治理转向多元共治、从化讼止争转向少诉无讼等,进而在矛盾纠纷化解层面实现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内在融合。
(四)诉源治理在机制运行上与市域社会治理具有融通的功能构造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主要强调市级层面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者”角色定位。市域社会治理在界域上要求检察机关着眼于市域社会风险防控,以参与和服务“社会治理”为靶心, 着力将重大矛盾风险控制在市域、化解在市域,避免矛盾风险不断传导、叠加、演变、升级,从单个风险演变为系统风险、从局部风险演变为全局风险。从市域社会治理的运行结构来看,市域社会治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可能是单一领域,更多是多个领域之间的交叉重叠,突出行政辖区内多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在治理过程中关注多主体、多领域、多对象的治理要求,将其对比检察机关职能运行的特点,两者有着高度的契合。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来讲,同样其监督领域极广,也涉及诸多社会主体,这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监督局限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溯和监督。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的运行模式是通过诉讼或者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起到助力的作用,虽然不直接参与治理,但实际上发挥了督促协调的作用。例如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方面,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转换成监督案件,通过监督协调多个部门之间各司其职,起到了统筹协调的作用,从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检察监督在运行模式上具有鲜明的统筹性和协调性的,与市域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具有高度的内在融通性。
二、以诉源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淄博检察实践
“夫民必知义然后中正,中正然后和调,和调乃能处安”(《管子·五辅第十》),齐文化蕴含着极其丰富而生动社会治理理念。近年来,淄博检察机关立足齐国故都的法治资源禀赋,从齐文化“变革、开放、法治、包容”的精髓中汲取市域社会治理智慧,推动从“治罪思维”向“治理思维”转变,主动融入“最讲法、最守法、最依法”法治城市建设,不断探索服务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市的新机制新举措,全面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聚力和谐安定之城,以品质检察服务保障大局。淄博市致力于打造“一座最有爱的城市”,“淄博烧烤”火热出圈,连续荣获 “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等,彰显着独特标识和城市魅力。近年来,淄博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提升城市软实力、安全感、美誉度的战略之举。一是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从严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和涉枪涉爆、毒品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全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二是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打造“检心向党、睿剑护淄”刑事检察品牌,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侵害民生民利的各类刑事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易发多发态势,着力在办案中提升为大局服务、为平安尽责、为人民司法质效。如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命案积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成功起诉潜逃十余年的犯罪嫌疑人,对二十六年前故意杀人后抛尸焚尸的犯罪嫌疑人(已过追诉期限)依法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昭示罪恶必受严惩、正义永不缺席。三是全力推进城市精细管理。关注“脚底下的安全”,聚焦电梯脱管、盲道侵占、窨井盖缺失等群众关切,与有关部门联手共治,合力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护好“头顶上的安全”,为解决“飞线”乱象,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对百余栋居民楼的“飞线”进行集中改造,消除群众头顶的安全隐患等;紧盯“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针对现售现制饮水机存在的隐患,向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为全区现制现售饮用水机全部加装“法律滤芯”;护好“钱袋子的安全”,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电信诈骗普法宣传,为老年群体织密防护网。
(二)聚力历史文化之都,以人文检察彰显司法温度。淄博是一个拥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城市,从齐国故都到江北瓷都再到数字化的今天,其文明与发展从未停歇。淄博检察机关立足齐文化沃土,传承齐文化法治精髓,始终秉持人文司法理念。一是倾情打造“齐救助”司法救助品牌,兜住困难之底。建立市检察院“齐救助”司法救助工作中心、成立张店区检察院“微光”司法救助工作室,其他基层检察院成立“齐救助”驿站,打造“1+N”多元化“齐救助”工作品牌,形成中心引领、向外辐射的“一次救助,长期帮扶”的救助合力,构建起多元化司法救助格局。办理的“三代退伍军人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被最高检、退役军人事务部评为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二是倾力构建“事心双解和为贵”轻罪办案机制,提升和谐之治。聚焦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市创建,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抓住刑事检察办案机制试点契机,积极探索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轻罪治理模式,构建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公正提速的轻罪案件办理模式,并设立“检调对接办公室”,设置以齐文化“和为贵”的民间典故、调解名言警句、仁和礼让、法律政策等展板,着力打造集检察办案、法治宣传、服务群众、刑事和解于一体的多功能工作室,化戾气、促和谐,有效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倾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守护青春之花。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建成“山东省关心下一代教育基地”——淄博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关护中心,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在“一站式”办案场所进行询问、身体检查、心理疏导,最大程度减少二次伤害;以能动检察履职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通过法制教育课、模拟法庭、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强制报告等犯罪预防形式,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淄专题调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关心下一代先进集体”。
(三)聚力生态文明之城,以生态检察打造宜居家园。党的十八大以来,美丽淄博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人民群众在青山绿水中共享自然之美、生活之美、生命之美。在美丽淄博建设中,淄博检察机关全力服务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积极融入全市“全员环保”体制机制,以生态检察履职助力提升绿水青山“生态颜值”。一是聚焦重大战略部署。制定16条检察服务保障措施。如对一起向黄河沿线地下倾倒废酸液9000余吨的重大污染环境案,开展同步审查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一案双查守护黄河安澜。二是聚焦公共利益保护。紧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构建“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联合外地检察机关成立“小清河公益守护检察联盟”,共同汇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探索建立的公益修复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被写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牵头创建的县级跨区域环境污染协查机制,入选“中国改革2023年度地方全面深化改革典型案例”,是全省检察机关和我市唯一入选案例。三是聚焦生态品质提升。坚持一手抓刑事打击、一手促生态修复,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督促违法者为环境损害“买单”,主动监督、及时纠正某公益组织与两家向淄博市非法倾倒废酸外地企业的违法和解,推动受损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执行到位损害赔偿金4500万元,该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和指引。
(四)聚力产业经济之城,以智慧检察优化营商环境。淄博有着超过110年的近现代工业发展历史,在全国41个工业行业大类中,39个在当地实现了规模化发展。作为全国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示范区,淄博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制定出台《服务市场主体依法健康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将淄博重塑为新时代的产业之城贡献检察智慧。一是转变服务理念。淄博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号改革工程”等系列部署,制定实施关心关爱企业家六条检察措施,成立检察服务专员团队,向企业推动《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指南》《“检察护企”十七条措施明白纸》等,开展精准问计问需,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积极营造“最舒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开展专项行动。制定《淄博市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丰富17条具体落实措施,对严惩破坏公平竞争领域犯罪、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实施“挂案”清理、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打击治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依托市委市政府“淄惠企·服务企业云平台”面向全市企业发布,构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工作模式,协同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纵深发展。三是深化双向对接。全市两级院检察长落实联系挂包重点企业机制,联络服务近百家企业,检察官与企业家常态化开展“面对面”活动,主动服务、安商暖企;开辟12309涉企绿色通道,以“私人订制”的“检察处方”,解决企业发展“痛点”“堵点”;推行服务企业专员制度,市检察院选派37名领导干部担任服务企业专员,深入企业调研生产经营、宣讲政策、指导党建等,全方位主动收集信息,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诉求,为做好涉企工作提供有力指引。四是深化合规改革。依法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推行检察官背书制度,审慎办理涉税犯罪企业合规案件26件,第三方机制适用率100%,补缴税款1334万余元,帮助一批“带病”企业“司法康复”,重新走上健康发展轨道;与市企业联合会等选树36家合规标杆企业,释放示范引领效能,以专项合规带动全面合规、撬动行业合规。
三、检察机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一)参与治理理念滞后弱化社会治理成效。打击是治罪的基本方式,但不是治理的最佳方式,刑罚作为社会治理中的最后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依法严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实现了有效的“治罪”。但在司法实践和传统治罪模式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仍然存在“重打击、轻治理”现象,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消弭对抗,还会进一步加剧社会撕裂,使得促进和谐、修复损害变得愈加困难。同时,检察人员司法理念更新、转变得不够及时,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高,大多专注于个案办理,不善于通过个案办理发现类案问题,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深层次社会问题缺乏必要的深入研究,不同程度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情况。实践充分证明,单纯地通过刑事司法打击犯罪来推进社会治理,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出现“此案刚结、彼案又起”“此地虽息、彼地又起”的情况,究其原因就在于忽视对犯罪原因的深层分析和对滋生犯罪的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这也是以诉源治理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理念不足导致检察机关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的实践成效不佳的内在原因。
(二)犯罪结构不断变化增加社会治理难度。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占比持续下降,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至2023年6.1万人,占比从25.1%下降至3.6%。但是随着轻罪入刑、犯罪圈的扩大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形态下的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特别是在刑事犯罪领域内轻罪案件占比大量增加,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经调研我市市辖区近年来危险驾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轻罪案件达到刑事案件总数的75%、危险驾驶案件占比高达1/3,轻罪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与此同时,轻罪案件还产生了大量的“前科人员”,一些行业对有“前科人员”(不区分罪轻罪重、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列出“负面清单”、设置“准入门槛”,致使很多有前科的人员因无法找到工作难以融入社会,家属也因无法通过工作审核丧失就业机会,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割裂。如何加快轻罪治理体系建设,做好轻罪案件的末端处理和前端治理,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对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三)群众司法诉求更迭考验社会治理能力。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在法治、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更为突出和广泛、标准更高,一些由民事经济、婚姻家庭、土地征用拆迁、邻里矛盾、企业用工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引发诉讼乃至刑事案件的问题以及民转刑、行转刑问题仍时有发生,暴漏出社会矛盾在前期排查、预警处置和有效治理防控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盲区。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法治观念的逐步觉醒和提升,除传统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外,人格权、隐私权等权利也日益为人民群众所关注,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盼不止于公平正义,如何让公平正义更快更好地实现成为人民群众的普遍司法诉求。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不再单纯将目光停留在某一案件的办理上,更多地关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疲软、司法调处的公允性不足、提供的司法服务滞后等问题,这直接影响对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成效的评价,也倒逼检察机关必须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在司法办案中更好地贯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推动社会问题在法律层面得以妥善解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诉求。
(四)检察治理手段不足制约社会治理水平。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手段主要以司法办案为主,参与社会治理手段相较其他机关略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的效果。一方面,检察机关诉源治理就是将案件办理效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其中,检察建议作为检察职能的有效延伸,是推进社会治理、诉源治理、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虽然检察建议延伸了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综合治理的触角,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既有法规范解释论以及传统办案思维和考核导向的影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运用得还不够有效,特别是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一直面临着刚性不足、规范性不够的问题,个别检察人员在制发检察建议时,以追求数量、考核加分为目的,制发检察建议的精准性不强,降低了检察建议助理社会治理效能的发挥。如淄博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还存在结构不合理、规范性不足、质量有瑕疵等问题,究其原因,既有意识上的淡薄,也有能力上的不足,以“我管”促“都管”、护善治、保发展的效能还未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在数化万物、万物皆数的今天,数字检察为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提供了新引擎,但在司法办案中仍然面临数据的掣肘,数字检察在有效破解制约和影响法律监督效能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方面作用发挥不足。如检察机关在获取公安机关的立案、撤案、刑事拘留等数据,审判机关的裁判、调解、执行数据,行政机关的许可、处罚等终结性结论数据的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
四、诉源治理视角下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是检察机关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探索实践。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宪法赋予的职能定位,更新司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认罪认罚等刑事政策等,协调推进“四大检察”,汇聚起诉源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强化合力,有效实现了从源头减少和遏制诉讼增量,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了检察力量。面向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把握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检察内核,从宏观准确、微观精确两个层面,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的实践效能,完成好服务和保障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答卷”。
(一)宏观准确: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总体策略
1.践行法治思想,增强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政治自觉。检察机关以诉源治理自觉扛起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检察担当”,是助推“中国之治”的重要举措。一是强化法治思想武装。深化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结合主题教育,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的重要实践意义,树立“在讲政治中办好案”的理念,自觉用“从政治上看”原则处理重大敏感问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提升服务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二是坚持为大局服务。始终胸怀“国之大者”、聚焦“检之大事”,依法能动履职,把党和国家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服务大局的重点,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作为司法为民的着力点,更有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更有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更有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更有力做实民生检察、更有力助推反腐败斗争等,不断提升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持续更新司法理念。监督理念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先导,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满足于就案办案、就法律谈法律,跳出检察看检察,用辩证思维、发展眼光看问题,与时俱进更新思想观念,树牢和践行双赢多赢共赢、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精准监督等新时代检察新理念,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求极致”的精神和“如我在诉”的理念办好每一个案件,在依法办案中从“治罪”向“治理”转变,从诉讼意识向“治理”意识转变,学会从政治上看、法治上办,把能动履职做到“止于至善”,为市域社会治理注入源源不断的检察动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强化能力建设,提升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履职本领。欣逢检察事业最好发展时期,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国家法治的进步、社会治理格局的变迁、人民群众更新更高的司法期待,着力培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领军人才、专门人才、复合人才。一是提升精品案件办理能力。典型案例不仅是写出来的,更是办出来的,案件质量是典型案例的生命线。办案是检察官的第一要务,提升办案能力就要牢固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将强制检索同类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作为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经程序,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好案件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影响案件质量的工作,确保办案质量无瑕疵、无纰漏,做到办案效果佳、文书质量高、办案程序优,为培育成为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提升业务素质和理论研究能力。聚焦业务能力、综合保障、人才培育等,以“百庭观摩、千庭评议”“青蓝计划”等为抓手,因岗制宜、因事制宜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强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专业知识的更新学习,深刻领会法治精神、准确掌握法律实质,避免生搬硬套适用法律,从而防止就案办案和机械司法。三是提升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能力。检察官要注重全环节释法说理,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也要注意通过办理案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之实效,利用办案各环节落实好“双向说理”,特别是要做好不捕、不诉、撤案类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积极主动做好被害人思想疏导工作,及时有效化解案件办理中当事人之间矛盾,以更有温情的检察办案传递司法温度、消弥社会对抗。
3.延伸监督触角,释放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检察效能。一是着力提升检察建议刚性。检察建议使检察机关突破了只是单纯办理案件、就案论案的局限,开辟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领域。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承担把关的职能部门要对检察建议的制发的必要性、对象的针对性、说理的合法性、建议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对问题不准、建议不实、粗制滥造的检察建议坚决不发,杜绝乱发、滥发甚至“凑数案”现象,确保高质效制发每一份检察建议;要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评价激励机制,通过发挥优秀检察建议的示范引领作用和通报反面典型检察建议,促进解决检察建议制发质量不高等问题;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既要针对本地社会治理突出问题积极制发检察建议,又要坚决克服重数量轻质量、重制发轻监督、重形式轻内容等问题,确保提出的措施建议可操作、能整改,更加有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要注重检察建议的实效性,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将检察建议的回复、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考核,并进一步明确具体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运用等,不断完善检察建议刚性保障和支持配合机制,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进一步释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强化诉源治理中的作用。二是深化实施涉企合规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避免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仅仅因涉案而垮掉、倒闭,是以法治容错助力企业创新创造、转型升级,是促进涉案企业诉源治理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对合规改革试点的总结,健全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异地考察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开展合规整改,建立健全合规结果互认机制,制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规定,确保高质效办理每一起合规案件;严把涉企案件事实关,持续扩大办案规模、拓展案件范围、丰富案件类型、加强办案规范,充分利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加强行刑衔接,稳慎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努力为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立法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实践样本。三是贯彻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是诉源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应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司法救助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载体,主动与本级政法委、法院、财政、民政等单位沟通对接,获取司法救助支持,对于“因案致贫”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最大程度发挥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作用,降低乃至消除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做到风险矛盾提前化解、群众困难及时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党和政府的温暖。如为构建多元化司法救助格局,淄博市检察院创新打造“齐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协作机制,为因案致困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最高检、省委政法委对相关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齐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协作配合机制入选全省涉法涉诉信访优秀制度成果。四是贯彻落实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检察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诉源治理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检察信访工作“根在理念、本在治源、重在机制、要在落实”,要深化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秉持“只要上访群众申诉有1%的道理,也要100%维护好”的理念,善于在“重复访”“终结访”中发现群众合理诉求,持续抓好检察长接访、市县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等制度落实,推动院领导亲自抓信访、办信访;坚持前端防范、源头治理,在做好去存量工作的同时,特别注重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量成因的调研分析,建立因司法瑕疵、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引发信访的线索移送、责任追究、纪法衔接等制度机制,扎实做好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工作,合力破解信访难题,着力构建“大信访”格局。五是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诉源治理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源头导向,预防犯罪发生不单单依靠预防手段与谦抑思想,同时还需要借助案件办理实现法治宣传与普及。检察机关应把握“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12·4”宪法宣传日等主题宣传关键节点,积极发掘普法文学、短视频、微动画等节目,增强法治宣传的亲和力、吸引力和感染力,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具体化、生动化,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推动法治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村居等活动,促进人民群众接受规则、认同法律,促进法治观念养成,让人民群众更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
4.强化数字赋能,提升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智慧支撑。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对于解决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被动化、碎片化、浅层次等瓶颈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应聚焦数字监督价值,把数字化建设的重点放在办案和监督上,发挥大数据赋能检察具有精准发现类型化、系统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智慧化水平并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技术特质和独特优势,突出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我管”促相关职能机关依法履职之“都管”,持续推动检察履职方式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并向诉源治理创新发展,努力“跑在问题治理的前面”,在治罪与治理、监督与治理相结合中,助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强化检察数据整合。坚持内部业务数据整合与外部数据汇聚同向发力,持续盘活内部数据,用足用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案例库、检察文书库、检察档案等检察机关自有资源,并进行系统内生数据资源的筛查、碰撞、关联、分析、统计等,深挖检察数据资源要素潜能,激活沉睡的“数据宝藏”;努力从制度层面破解执法司法信息共享难题,推进检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数据互联互通,扩大外部数据来源,以尽可能获取更多所需数据,打通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数据孤岛”,强化数字赋能对法律监督效能的倍增、叠加、放大效用,为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其次,构建数字检察模型。要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针对执法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构建和应用更多科学有效、具有地域特色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把数字化转向实战化,推动信息归集、串联、碰撞,依托大数据深挖社会治理线索,对类案进行系统性排查和风险预防,并通过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由“盆景”变“风景”转变。最后,深化数字监督效能。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强调,数字检察起源于业务实践、服务于业务发展,必须坚持“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要注重数字办案与数据共享的相互转化,通过数据共享打破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数据壁垒,既要把已有数据用足用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果,也要通过谋划专项监督拓展数据共享范围,破解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线索发现困难、监督途径狭隘等问题,提高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微观精确:检察机关以“四大检察”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向措施
1.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做优刑事检察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刑事检察视域下的诉源治理强调打击与治理并重,注重通过办案引领社会价值取向,从深层次预防和减少犯罪。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跃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成为与现代犯罪治理相适应的刑事理念和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丰富了诉源治理的理论构成,为推动市域社会治理提供了全新的价值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出罪入罪标准,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应主动融入治理大局,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为抓手,统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制度机制,搭建起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治理于一体的多元化犯罪治理体系,以适应市域社会治理的需求。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提出,“重视加强轻罪治理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探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了轻罪治理体系的建设任务。一是贯彻落实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是以检察机关主导责任为基础的典型制度设计。检察机关要更加规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做到该严则严,让违法犯罪付出代价、罚当其过;又要做到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分化犯罪,减少对抗,促进矛盾化解、增进社会和谐。同时,在落实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中,还要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合理量刑,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以防量刑不当引发次生矛盾,进而引发涉检舆情,影响社会治理的成效。二是深入构建轻罪治理体系。轻罪治理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提升犯罪治理效能,关键在于改变与犯罪态势不相适应的治理方式,提升犯罪治理的现代化水平。轻罪不意味着“轻”治,实现轻罪治理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治犯罪,关键在于矛盾的就地化解,更在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及时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要在前期开展简案快办“一站式”诉讼模式,“事心双解和为贵”刑事检察办案机制,访、调、诉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试点工作基础上,加快构建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司法理念融为一体的 “鲁枫和畅”轻罪治理办案机制,用好检察机关参与刑事案件全过程的独特优势,着力构建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公正提速的轻罪案件办理模式,一体推进末端处理和前端治理,切实做到减少轻罪案件当事人诉讼负累,有效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注重犯罪根源深层次治理。注重通过检察环节办案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内生稳定,不仅要持续深入严惩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还要以办案为载体,主动承担起诉源治理工作,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类问题的源头防治,更深层次地预防和减少犯罪,进一步提高善治效能。
2.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以做精民事检察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各方面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许多社会矛盾以民商事纠纷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民事检察对于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对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更高要求愈加重要。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简言之就是要秉持“为民司法”的理念,通过“抓前端、治未病”将有关民商事矛盾化解在法治轨道内,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纾解社会利益冲突,织密社会风险防控网,着力彰显民事检察的纠偏、引领价值。一是精准发力,强化再审检察监督。加强对生效裁判、司法调解书的监督,用准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对于具有引领作用、典型价值的案件采取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从而提升监督的质效;对于不具有类案指导价值但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充分利用效率更高的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二是靶向发力,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办好个案是基础,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从具体办案向社会治理延伸,发现并推动解决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才能从更深层次、更大范围为群众纾难解困。要加强类案监督,对民事领域的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等虚假诉讼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套路贷”等进行精准监督,深入查找案件背后的普遍性、根源性问题,不断拓宽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多维发力,提高民事监督水平。通过密切关注企业融资和产权纠纷案件,积极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将民商事矛盾化解在法治轨道内,纾解社会利益冲突,织密社会风险防控网,通过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不断提升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实践效能。
3.突破争议瓶颈难点,以做实行政检察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是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助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诉源治理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内在耦合性,但诉源治理更注重对争议的源头预防和化解、更注重争议化解的彻底性和系统性。目前,绝大部分行政争议运转至诉讼环节,或是历经几轮程序之后迫不得已“解决”,或是最终也无法解决,如果这些纠纷能在源头及时化解,不仅可以极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对司法程序的失望、对立情绪,而且可以有效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法院的衔接配合,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延伸到争议源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积极推动诉源治理。一方面,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程序空转”,导致矛盾纠纷长期累积的案件,不能单纯强调已“依法办理”且“程序正当”,还须将法理情融为一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听证、和解、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方法,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检察化解与行政复议调解、审判调解相衔接,整合争议化解资源,形成争议化解合力,用心用情用力化解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真正把问题解决到位,共同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另一方面,以“穿透式”监督推动实现标本兼治。行政检察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要重点把握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和“督促其纠正”两个要件,发挥好“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优势,通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履职方式,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穿透式”监督,探究问题产生的根源,以“我管”促“都管”,既要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积极与被监督单位沟通会商,通过采取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并依法行政;也要针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源头性、长期性问题,通过多层次、多角度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透过现象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并结合被监督单位实际提出有针对性、适用性的意见建议,适时以调研报告、工作报告等形式提报地方党委政府研究解决,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更加自觉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融入国家治理。
4.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基于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职能定位。公益诉讼检察集监督式治理、协同式治理、参与式治理于一体,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路径之一。检察机关应深刻领会党中央推动创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考量、战略考量、法治考量,全面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一是突出“精准性”,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保护新领域不断拓展,涉及的领域专业性越来越强,除了诉前程序外,还要注重通过诉的方式、诉的形态解决问题,找准损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多办有影响、效果好的案件,对于一些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问题、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案件,要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促进市域社会治理。二是突出“协同性”,推动诉讼前端纠纷化解。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履行公益检察的首要目标,切实发挥好督促、协同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案件通报、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增进被监督单位理解,在监督中寻求配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如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再行提起诉讼,倒逼行政机关在公共领域进行更为严格、更为科学的治理,从而依法让社会治理主体归位。三是突出“法定性”,推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突出抓好法定领域办案,扎实落实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职责,进一步细化优化监督重点,积极探索将人民群众关心关切关注的公共卫生安全、无障碍环境建设、网络安全等领域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找准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结语
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矛盾变化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变迁,检察机关通过诉源治理构建多方共治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而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从顶层设计构建系统集成的广泛参与机制,从具体实践路径深化总结创新,以此提升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定能为防止我国成为“诉讼大国”提供可供借鉴的检察方案, 为持续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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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年)》。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年)》。
[13]参见黎昕:关于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若干思考[J].东南学术,2018(5):124-130
[14]参见孙谦、陈国庆等主编:《刑事检察业务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版。
[15]孙本雄,张晶晶:《检察日报》,2024年2月28日观点版。
[16]《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
[17]杨春雷、万春、姜明安:《行政检察业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版。
[18]杨宇冠、路畅:《发挥检察案例指导作用依法能动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日报》2022年3月18日,第3版。
本课题报告的阶段性成果刊发在《第十二届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山东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年会论文集》。
项目批准号:23ZBSK026
项目负责人:司继涛
所在单位: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初审编辑:田泽文
责任编辑: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