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要求抚养费 丈夫证儿非亲生反获赔2万

2016-04-05 15:44:00    作者:马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兰某 抚养费 张女士 婚姻法 离婚案件
[提要]记者马超 通讯员陈璇 顾建兵 3月3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磨头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因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最终不仅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还需向丈夫兰某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费。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陈璇 顾建兵 3月3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磨头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张女士向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结果,丈夫在法庭上当庭出示亲子鉴定,证明儿子并非其亲生。由此,张女士不仅离了婚,没有讨到抚养费,还要赔偿前夫2万元精神损失费。

  因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最终不仅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还需向丈夫兰某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费。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兰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2013年生有一子炜炜(化名)。最近一段时间,张某与兰某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今年2月,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兰某承担婚生子兰某某的抚育费用。

  案件审理中,兰某当庭出示了一份司法鉴定书,证明他并不是炜炜的生物学父亲。对于该鉴定,张女士未持异议。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张某与兰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张女士与兰某离婚,非婚生子炜炜由张女士独自抚养,张女士一次性赔偿兰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案中,张女士在与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还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兰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承办法官还提醒,幸福婚姻并非简单的一纸婚书约束,还需要夫妻双方用心经营,互相忠诚。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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