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巨债要还两次? 商人向法院维权2年未果

2014-12-01 08:54:00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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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和负债公司约定,替它还债,受让这家公司的全部股权。这样,福建商人蒋国聪可以在合理规避税费的情况下,得到负债公司位于山东省东营市的一块面积3万余平方米的土地。
  但蒋国聪没想到,最后换来的结果是:自己付出了1700万元替别人还了债,土地却因其他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很可能成为别人的。

蒋国聪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他聘请律师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确权官司,被裁定驳回起诉;提出执行异议,也被裁定驳回。如今,蒋国聪以公司的名义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裁定复议申请。

  日前,记者对这起经济纠纷做出调查。

  因过户困难 债主给土地房产找下家

  福建商人蒋国聪在东营打拼多年。2011年11月,他得知山东荣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打算转让。

荣盛木业公司拥有位于东营市东四路西、汾河路南宗地一块,土地证编号为东(开)国用字(2003)字第55号,面积33290.3平方米。荣盛木业公司在土地上还建设了面积为2015.83平方米的厂房,并取得了房产证。

后来,荣盛木业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当地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东营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钱给荣盛木业公司还债。之后荣盛木业公司无法还款,被起诉。2011年6月27日,东营中院作出(2011)东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载明:一、荣盛木业公司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四通房地产公司欠款20880010.52元;二、荣盛木业公司若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偿还欠款,同意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抵偿全部欠款。

  调解书送达后,四通房地产公司在办理过户时发现有很多困难,于是决定给土地和厂房寻找“下家”。

看中土地升值潜力 1700万代还债务换股权

  蒋国聪实地考察后,认为土地有升值潜力。“这块土地位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听说将来要建设金融中心。”蒋国聪的律师告诉记者。

蒋国聪决定当这个下家。他想到一个变通的方式合理合法地规避税费——先替荣盛木业公司偿还欠款,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把荣盛木业公司收购,这样,不动产就顺理成章变成自己的了。

  于是,蒋国聪和四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杰、荣盛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向峰坐上谈判桌。2011年11月20日,荣盛木业公司和四通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四通房地产公司放弃要求荣盛木业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权利,承诺只要荣盛木业公司支付1700万元,2000万余元的欠账一笔勾销。协议还约定,签订协议后,四通房地产公司无权再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四通房地产公司委托赵忠杰代收资金,其本人的收款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律师说:“蒋国聪之后分1500万元、200万元两笔支付给四通房地产公司。这笔钱同时也算是支付给荣盛木业公司的股权转让款,蒋国聪之后顶替巩向峰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

  还完欠款怎又强制执行 老板不解

  欠钱的,钱还上了;追债的,要回了债。而蒋国聪自己,也由此拥有了一家新公司和数万平方米的土地。蒋国聪本以为这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不料不到一年后,麻烦来了。

  如今的荣盛木业公司的律师告诉记者,2012年上半年,赵忠杰麾下的包括四通房地产在内的多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一度欠债过亿,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其中的一名债权人于某查到了(2011)东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该人以调解书中涉及的土地是四通房地产公司财产为由,要求东营中院拍卖土地和房屋。

  东营中院曾给某报记者提供过一份情况说明。法院在情况说明中讲述了案件执行经过。其中,法院两次承认,是该院“通知”四通房地产公司以民事调解书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的。

  情况说明中有这样的具体表述:我院在执行于某与被执行人赵忠杰等被执行人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关于四通房地产公司诉荣盛木业公司一案的民事调解书,查封、评估了四通房地产公司使用的、荣盛木业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拟启动拍卖。后经审查发现,荣盛木业公司非本案被执行人,其名下资产不能直接强制拍卖。为了尽快实现于某某等债权人的利益,偿还四通房地产公司所欠债务,通知四通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调解书,即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荣盛木业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依法过户给四通房地产公司。后经四通房地产公司申请,我院于201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2012年9月11日,荣盛木业公司收到东营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法院表示,四通房地产公司与荣盛木业公司之间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四通房地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已立案执行,“责令你公司协助四通公司将你公司名下东(开)国用字(2003)第55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办理过户及变更手续到四通公司名下”。

  “欠四通的钱早就还了,凭什么再以借贷纠纷为理由来强制执行呢?这不等于是一笔欠账要还两遍嘛!”作为荣盛木业的新主人,蒋国聪要求公司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和解协议、付款凭证、收条等相关证据。同时,荣盛木业公司也与四通房地产公司严正交涉,要求其向法院说明真相。

  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法院裁定不准许

  2012年9月24日,四通房地产公司向东营中院申请撤销对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该公司向法院承认,荣盛木业公司其实早已还款,该公司的代理人“不了解情况”,且在申请执行前也未向曾参与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司管理人员汇报,导致出错。

  对此,荣盛木业公司方面告诉记者,该公司怀疑,在四通房地产公司经济窘迫的背景下,四通房地产公司内部某些人员与赵忠杰的债主之间恶意串通。

  但对荣盛木业公司的申请,2013年5月3日,东营中院裁定“不予准许”。

  法院认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四通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为配合法院对涉案调解书确认的房地产予以处置、分配而达成并实际履行过协议,其间也没提出荣盛木业公司已经履行债务,因此可见该公司申请执行调解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四通房地产公司如今称申请执行前就已经收到荣盛木业公司巨额款项,却仍申请执行与该款项有关的民事调解书,与常理不符。

法院同时认为,四通房地产公司是该院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可能损害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东营中院在给某报记者的情况说明中也解释到:“错误申请”一说理由牵强,存在恶意;和解协议由赵忠杰与荣盛木业公司签订,1500万元收条是赵忠杰出具的,而非四通房地产公司,而此后 200万元是赵忠杰从蒋国聪处收取的现金,不能证明与和解协议有关联性。

  这份法院说明中还有这样一段话,耐人寻味:“我院对涉案标的物启动评估程序后,作为提起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忠杰,对执行荣盛木业公司财产表现得异常不冷静,坚决要求停止处置财产,并时常打电话对执行法官和委托评估的法官谩骂、威胁、恐吓,试图阻止财产评估。”

  根据胜诉仲裁提执行异议 仍被驳

  荣盛木业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诉讼。2013年9月22日,东营中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认为,该院已将荣盛木业公司诉争的土地及地上物的所有权作为四通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因确权诉讼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另案执行,荣盛木业公司不得就确认标的物的实体权利直接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走投无路的荣盛木业公司试图通过仲裁维权。律师告诉记者,经东营中院执行局同意,荣盛木业公司就执行标的权属及债务是否消灭,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同年3月20日,临沂仲裁委裁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所有权仍归荣盛木业公司;民事调解书和和解协议书所涉及的荣盛木业公司债务已经消灭。

  拿到裁决书后,2014年6月24日,荣盛木业公司以此为依据再次向东营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荣盛木业公司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相关条件,在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裁决书,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已不存在。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对申请人撤销执行的申请,裁定终结执行是无条件的。裁定不予准许,于法无据。

  同时,鉴于法律已经另外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法院不能以“可能涉及到其他人利益”作为不予准许的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荣盛木业公司提交了和解协议、汇款凭证、收条、临时仲裁委裁决书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法院裁定不准许四通房地产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临沂仲裁委的裁决书,对荣盛木业公司和四通房地产公司具有效力,但该裁决对四通房地产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具有效力。荣盛木业公司应通过诉讼解决其余四通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消灭的问题。

  2014年10月29日,东营中院裁定驳回异议。

  日前申请复议 认为法院严重违法

  荣盛木业公司无法接受,日前向山东省高级法院递交了执行裁定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执行裁定,裁决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终结执行案件,解除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查封。

  荣盛木业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东营中院认为裁决书对四通房地产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具有效力,实际上是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视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有违法律规定。而且,根据仲裁或诉讼的排他性原则,法院的“复议申请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其与四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消灭”的说法,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其次,和解协议是四通公司和复议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书上四通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就是委托赵忠杰,且不考虑赵忠杰是四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本身就能代表四通公司,单就委托关系而言,其作为四通公司的指定收款人,其收款行为即为四通公司的收款行为。

  采访过程中,荣盛木业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对法院观点作出反驳:“关于和解协议订立后的付款情况,既有巩向峰的收款账号确认函和赵忠杰的收条,又有蒋国聪的付款账号交易明细和赵忠杰的收款帐户截图,该组证据具有客观性。荣盛木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能够证实,荣盛木业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蒋国聪与原股东之间存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蒋国聪应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金,1700万元就是荣盛木业公司偿还的借款。”

  荣盛木业公司的律师告诉记者,因陷入纠纷,荣盛木业公司停产停业多年,土地长期荒废,杂草丛生。由于处于纠纷当中,厂房也没人敢租,一直闲置。

  文/记者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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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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