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是南充市蓬安县某高中的学生。两年前,9月16日中午出校,下午未回校上课。班主任立即咨询罗某某父母,双方寻找之下,才发现罗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遭遇车祸身亡。罗某某父母在悲伤中时,两人想起曾为儿子购买过意外保险。
2012年8月,二老为罗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学生、幼儿安康保险(2009版),保险金额为2.2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2月2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012年9月16日,罗某某驾驶摩托车遭遇交通意外事故身亡。
儿子出事后,罗某某父母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罗某某意外身故的原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因为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期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此次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而罗某某的父母则称,自己在为儿子购买保险时,除了一张保险单,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其当面履行讲解、告知、免责提示的义务,也未以任何书面形式明示其免责内容,更未收到此保险的保险回执,不知道该项约定,而法庭也查明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向原告罗某某的父母提交投保回执。
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下,罗某某父母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无依据证明对原告方履行了格式条款中免责事由的告知义务,其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原告方支付保险金2.2万元。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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