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学生小王读小学三年级,他的座位位于窗户旁边,因此每天都要负责开关窗户。2013年4月15日,小王一早来到学校,当用手推开窗户时,玻璃断裂,玻璃碎片将小王的手腕割伤,经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等费用5万元左右。
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小王的伤情为伤残九级。小王父母遂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学校认为,小王在开窗时,由于自己不小心,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学校最多承担60%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时其行为当由学校监管,其行为的后果也由学校承担。学校老师安排未成年学生负责开关窗户,其行为本身就不恰当,责任在于学校,学校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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