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鼻手术失败导致右眼失明
2013年11月15日10时许,外表原本靓丽的24岁阿莹,在其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1栋706商铺的香港新亮点美容店,做了隆鼻手术。而该美容店的经营者沈某琳和邵某华(另案处理),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营业执照。
据检方指控,沈某琳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阿莹收取人民币6000元隆鼻手术费后,非法为阿莹注射麻醉剂、玻尿酸针剂,实施隆鼻手术。因沈某琳的非法医疗行为,造成阿莹的右眼失明、面部受损的严重后果。
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害人阿莹右眼视力无光感;右面部、鼻部瘢痕形成;鼻尖及右侧鼻翼部分缺损(中度容貌毁损),达七级伤残。检方后以非法行医罪,将沈某琳告上了法庭,案件于21日上午在南海法院开庭审理。
“很后悔,这一辈子就这样毁了。”21日,阿莹也来到现场,她如此告诉记者。
经营者自称第一次做手术
在21日的庭审中,沈某琳对检方的指控并没有异议。不过,她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对阿莹说过自己有医疗执业资格,她为阿莹做的手术也是她第一次给别人注射针剂。而她的这一说法马上遭到了阿莹的驳斥。阿莹称,沈某琳曾说过她和美容店都是有证的,而且她也不是第一次帮别人注射。
此外,沈某琳也否认自己在案发后逃跑。“我没有逃跑,我只是去苏州问我爸妈拿钱。”
南海检察院表示,无论沈某琳在手术前是否向阿莹说明她是否有资质,事实上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已足以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官建议,法院应判处其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阿莹的代理律师则一直表示,沈某琳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阿莹身心严重受损,事发后沈某琳一直没有向阿莹作出赔偿。庭审最后,沈某琳表示,她愿意赔偿被害人的一切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让她早日回家照顾父母,也早日偿还对被害人的债务。
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阿莹已提起民事诉讼,向沈某琳等人索赔60万元,法院已经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审结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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