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男子多次强奸女儿 初次施暴女儿仅12岁

2014-05-10 09:52:00    作者:   来源:东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强奸;泰安
[提要]一位父亲,多次对亲生女儿实施强奸,在初次施暴的时候,女儿才12岁。有一次,他甚至当着妻子的面将女儿强奸。日前,这名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原标题:男子多次强奸女儿,初次施暴时,受害者年仅12岁

  一位父亲,多次对亲生女儿实施强奸,在初次施暴的时候,女儿才12岁。有一次,他甚至当着妻子的面将女儿强奸。日前,这名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8日,记者从东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男子小刀(化名)因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其女儿已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据东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此案由受害人小娟(化名)报案至东平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警方随即对小刀立案侦查。

  据小娟母亲阿惠(化名)称,小娟是她和小刀的亲生女儿。阿惠称,2012年11月份,小刀说他要回家和小娟一起睡觉并让她怀孕,阿惠在阻止时,被小刀掐住了脖子。两周后的周日凌晨,小刀从没有玻璃的窗户里伸手把屋里的插销打开,并威胁阿惠,不让她吭声。小刀强奸了小娟,之后又和阿惠发生了关系。

  据小娟称,她12岁时,一天深夜,父亲推开房门,脱掉她的衣服将她强奸。事后,小娟因害怕没报警也没有告诉别人。从那以后,小刀多次强行与小娟发生性关系,小娟反抗时,小刀就威胁她并掐她。据称,从小娟12岁开始,父亲就多次强奸她,这种事发生过20多次。

  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刀奸淫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其长期多次强奸亲生女儿,属情节恶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小刀有期徒刑十三年。

  目前,这份判决书已经生效。

初审编辑:陈修胜
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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