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0 08:57:00 作者: 来源:新华社 我要评论
××明星被潜规则了 ××政协委员是外国籍 ××局长有30套房……
国外如何规范网上行为
美国: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
韩国:网民留言前,须对留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罚款。
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
解释还对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等可入罪情形做出规定
核心提示|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
针对司法解释中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等进行了解读——
焦点 1
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
某明星被潜规则、某政协委员是外国籍……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于这种行为如何认定?怎样才算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
要件一:“捏造事实”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要件二:“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画外音
谢望原: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孙军工: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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