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患未防,学校不该成禽兽教师“同犯”

2016-04-29 08:17:00    作者:   来源:齐鲁壹点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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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25日,济阳县垛石镇码头小学传达室内,发生一起性侵10岁小学生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是别人,而是该校的一名语文教师。家长报警后,涉事老师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的具体情况仍在调查。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在丰富的汉语词汇中,有无数的溢美之词形容教师行业。但是,今天这则新闻无疑是给“教师”这个词抹了黑,虽然顶着辛勤园丁的光环,这名济阳县的老师却行衣冠禽兽之事,酒后性侵小学生,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在社会上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损害了教师行业的形象。

  法网恢恢,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知罪犯罪,法律必将予以重刑。不过,仔细分析该起恶劣事件,不禁让人追问,这名教师何以如此大胆?细细分析两个细节,可以发现,假若学校能够对该老师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这起恶劣事件或许可以避免。

  细节一:涉事老师喜欢喝酒,经常上午下课后就去喝酒,喝完下午接着上课,而该起案件就是在酒后发生的。工作日去喝酒,然后带着一身酒气去上课,这种行为难道是一个合格老师所为吗?难道学校闻不到他身上的酒气吗?假如学校提前纠正教师的行为,或许这名老师就算有贼心也没贼胆了。

  细节二:不同的信源表明,受到性侵的小学生,并不是第一个被这个老师叫到传达室的学生。这种现象包括传达室的工作人员、周边村民都知情,难道学校不知情吗?传达室不是上课、补课的地方,这种行为早就该禁止。

  约束教师行为的包括师德和法律,师德不具备强制性,法律事后惩罚要强过事前警告。学校作为教师工作的场所,校方也就成了教师行为管理的最直接管理者,这是责任也是义务。但是,面对涉事老师早就冒出来的犯罪“苗头”,校方并没有制止,这就是失职,称其为校园性侵案的“同犯”,毫不过分。

  换个角度说,学生也是校园里需要细心呵护的花朵,如今受到侵害,校方的责任更加不可推卸。但是回头再看这起案件,出了事后校方不去积极配合调查,却把接受采访的传达室工作人员给辞退了,这种做事方法让人更加遗憾。

  (生活日报评论员 梁开文)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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