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首次公布不文明行为 有人竟骑车进站

2016-03-30 07:36:00    作者:   来源:青岛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车站出入口5米内擅自停放车辆

  

  违规携带(骑行)非折叠自行车进站

  青岛新闻网3月30日讯 昨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地铁集团获悉,自青岛地铁3号线开通3个月以来,地铁执法人员共计巡查近300站次,现场发现并纠正各类违反《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行为210余起。

  据了解,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授予了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行政执法权,2015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青岛地铁集团作为《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依法行使执法权。

  众所周知,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是典型的公共场所,乘客是轨道交通的重要参与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离不开乘客的依法有序参与。近日,青岛地铁首次公布了一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包括违规携带(骑行)非折叠自行车或独轮车进站、乱扔果皮、包装物及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等,问题主要集中在李村站、青岛北站等客流较大的车站及列车车厢内。文明乘车事无巨细,下面来看看对应的规定你都知道吗?

  现象一:车站出入口5米内擅自停放车辆

  个别地铁站周边区域商业密集,人流与车流量大,车站出入口与附近商场相连通,时常有社会车辆随意停放车站出入口周边5米区域的情况,妨碍乘客正常通行。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禁止在车站出入口周边五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现象二:违规携带(骑行)非折叠自行车进站

  上、下班时间,乘客携带或骑行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在地铁车站站厅内穿越骑行,影响站厅乘客正常乘车秩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禁止携带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进站。

  现象三:车站及出入口5米范围内摆卖、推销

  此现象主要发生在双山、李村站等客流较为集中的车站出入口附近,节假日期间的双山站、李村站、青岛北站发生此类现象最多,尚未发现进入地铁管辖区域的摆卖、推销现象。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二)禁止在车站出入口周边五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现象四:车厢内乱扔果皮、包装

  有的乘客不了解地铁设备设施及地铁乘坐须知要求,在车厢内乱扔垃圾,也有个别乘客误将车厢灭火器箱当垃圾箱使用的情况。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三)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现象五:违规使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

  2016年2月19日,地铁执法人员在李村站A出入口出站闸机附近执勤时发现一年轻女乘客持可疑优惠乘车卡打卡出站,执法人员对该女乘客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询问,该乘客承认了其冒用了父亲优惠乘车卡乘车的违法事实。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现象六:车厢内踩踏坐席、躺卧

  列车车厢内发现有个别乘客躺卧、踩踏坐席,影响乘客乘车。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 (六)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现象七: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

  车站安检发现乘客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

  链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李忠山介绍:“作为山东省首家获得了企业行政执法权的轨道交通企业,青岛地铁目前已经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有22人,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授权,在本市轨道交通车站主体建筑物内和车厢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地铁行政执法主要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李忠山表示:“文明乘车,是一种美好的品德和境界,是展现青岛市民综合素质和青岛市形象的一种体现。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需要每一个人共同维护,文明乘车需要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希望广大市民争作文明乘车的实践者,为创建文明青岛奉献自己的力量。”(青岛新闻网记者 孙志文)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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