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协定获中国立法机构批准 或于年底前正式成立

2015-11-05 09:02:00    作者:马德林   来源:中新社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协定 投行 中国财政部 立法机构 楼继伟
[提要](马德林)《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简称《协定》)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获得批准。各意向创始成员国还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国立法机构批准,此后才能成为亚投行创始成员。

  中新社北京11月4日电 (马德林)《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简称《协定》)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获得批准。中国目前是亚投行第一大股东,《协定》获批,意味着亚投行距离正式成立迈出重要一步。

  《协定》被称为亚投行成立及投入运营后需遵循的“基本大法”。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在至少有10个签署方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者核准书,且签署方初始认缴股本的加总数额不少于认缴股本总额的50%的情况下,《协定》即可生效。截至目前,缅甸、新加坡和文莱已经完成了协定的批准工作。他说,中国应争取率先完成国内批准《协定》的程序,确保亚投行在2015年年底前正式成立并投入运营。

  楼继伟表示,《协定》一经批准,中国将作为亚投行创始成员国和最大股东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按时足额支付认缴股本、做好亚投行有关人事提名和任命工作、做好亚投行总部落户北京的相关工作等。

  今年5月22日,亚投行各意向创始成员国在第五次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上商定了协定文本,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亚投行的各项核心要素。6月29日,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与其他49个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代表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协定。10月27日,丹麦授权代表在北京签署协定,成为协定第54个签署方。

  此前,楼继伟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提请审议批准《协定》的议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据楼继伟介绍,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中未走完程序的国家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协定签署。同时,各意向创始成员国还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国立法机构批准,此后才能成为亚投行创始成员。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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