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 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

2015-05-28 14:56: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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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原标题:3993人受益 补偿金一次性发放
    晚报讯 (记者孙艳芹)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鲁财教〔2014〕37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了3993名赴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对象。
  《办法》中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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