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资料图
新华网北京4月8日电(记者林苗苗、熊琳)2014年年底一审宣判的台湾作家琼瑶诉大陆编剧于正等侵权案8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均对法庭表示有新的证据,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并判令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琼瑶500万元,于正向琼瑶道歉。于正及四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于正一方当庭提交了刚刚从台湾获得《梅花烙》的登记资料作为新证据,称可以证明琼瑶早已将《梅花烙》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对此,琼瑶方予以否认。琼瑶的代理人认为,这份证据传真件在程序上并不符合要求,而且一审中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已出具过证据证明琼瑶享有《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著作权,并在一审中得到法院认可。
而琼瑶方则表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作为新证据。两份证据是于正分别于2006年11月7日及2007年3月29日发表的博客文章。被上诉方琼瑶的代理人认为,这两篇文章表明于正十分喜爱琼瑶的作品《梅花烙》,主人公及作品情节早已深入其心,因此于正将《梅花烙》里的相关内容用于日后编写剧本,绝不可能出于巧合。于正方表示不认可“喜欢琼瑶作品”与侵权的关联性。
庭审还就《宫锁连城》是否与《梅花烙》在情节排布和推演上具有来源关系从而构成侵犯改编权,上诉人是否应该停播《宫锁连城》电视剧,500万元赔偿金额的认定等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2014年4月28日,琼瑶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
2014年12月25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00万元,于正向琼瑶道歉。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