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病情未稳出院造成脑瘫 经调解医院赔偿110万元

2015-01-28 09:32: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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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日照一新生儿出生后出现窒息,经吸氧后好转并于出生后6小时出院,后发作性抽搐,被诊断为脑瘫。父母认为接生医院存在过错,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77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孩子父母获赔110万余元。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利红                    

  事件还原:

  新生儿窒息病情不稳定即出院

  日照的小强(化名)之母王某因出现临产征兆,于2011年7月23日2时40分到某医院待产,当日12时12分顺娩出小强。

  小强出生后,出现窒息表现,经吸氧后好转,于当日18时出院,后因发作性抽搐于次日到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之后辗转到国内多家医院治疗未见好转,目前被诊断为脑瘫。后来,小强的父母因此离婚,母亲离开小强,小强跟祖父母生活。

  小强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日照市岚山区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余万元。

  岚山区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助产过程中诊疗护理行为记录欠规范、会诊制度不完善、未尽知情告知义务,小强父母未做孕前全面检查、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综合以上医患双方因素,医院过错程度与患方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小强现在的病症。小强病情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医院分期赔偿小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今后护理费等合计110万余元。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首付款21万元。

  法官说法:

  医院存在三方面过错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以下三方面存在过错:

  1.院方助产过程中诊疗护理行为记录欠规范。院方12:00-12:12期间未记录胎心,出生后未记录羊水情况,不能确定患儿出生前的宫内情况及是否存在胎儿宫内窘迫。

  2.会诊制度不完善。院方病历资料记载儿内科医生看过病人,但病历中未见会诊记录单,不能从中了解患儿当时情况,不能获知患儿后续的治疗与护理方案。对于出生时有窒息、抢救史的患儿,院方应将其转儿内科,积极寻找引起新生儿窒息的原因,积极对因治疗,加强护理。

  3.未尽知情告知义务。对于有窒息史的新生儿理应继续住院,进一步加强监测,待病情稳定后方能出院。但该产妇于当日18:00出院(出生后仅6小时),住院时间短,且出院时病历未记载医生评估新生儿情况,未告知患儿如何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如何随诊。

  致使小强脑瘫的因素中,小强的父母也有责任。作为监护人,小强的父母理应有起码的医学常识和警惕性,患儿出生时有窒息史,生后理应住院严密观察,待病情稳定后方能出院,但患者家属生后6小时即要求出院。出院后患儿抽搐一次,并未引起家属警惕,未到医院及时就诊,父母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

  多知道点>> 从怀孕到分娩需要十次左右产检

  “后来我听小强的祖父母说,小强的母亲在生小强前,仅仅做了两次产检。”法官告诉记者。

  “从知道怀孕那刻起,就应该去做产检。”一位产科医生说,一般从怀孕到分娩,需要做产检十次左右。那么,产检需要检查什么?看看医院提供的这份表格,您就知道了。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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