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控机关运行经费 禁止占用下属单位车辆

2015-01-06 08:15:00    作者:刘岩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办法 车辆 下属单位 经费管理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提要]《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齐鲁网济南1月5日讯(记者刘岩)《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原标

  齐鲁网济南1月5日讯(记者刘岩)《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山东严控机关运行经费 禁止占用下属单位车辆

  山东: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各机关应当按照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编制和配备标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予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严禁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因公出国费

  情节严重者将被降级或者撤职

  《办法》规定,严禁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严禁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严禁未按照规定批准程序建设、购置、租用或者维修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严禁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安排公务接待;严禁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若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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