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淄博12月19日讯 “今后,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将实现按月发放,工资会直接打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今天,记者从淄博市日前开始实施的《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了解到了这一信息。淄博市建管处相关人士表示,这一做法将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避免农民工携带现金返乡的风险。
该《办法》规定,淄博市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都要遵循这一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管理和指导。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监督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并对未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开工前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及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按月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预付款数额、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抵扣方式等予以约定。
人社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中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的案件。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及时审查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案件,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根据该《办法》,如果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单位记入信用不良行为;连续出现两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
如果总承包单位未按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视情节约谈其法人代表,暂停诚信评价,进行通报批评,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列为年度重点监控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相关人士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彻底改变了以往“逢年过节”才发工资的惯例。工资直接打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能够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农民工携带现金返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