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室温不得低于18℃

2013-09-27 16:03: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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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随着天气转冷,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供热问题,也成为我省立法者关注的重点。9月26日,记者从正在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了解到,从人大代表提出,到法律草案多次修改,《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已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供热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有了“硬杠杠”。

  本报记者 高扩                     

  供热质量 室温比现行规定温度提高2℃ 

  现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随着老百姓对供热需求的提高和节能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国家新的标准规范规定,卧室、起居室采暖设计温度不低于18℃。

  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角度出发,《条例草案》规定,在正常的室外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申请供热温度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热费。

  普及供热 供热设施不合格,房产不得竣工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供热需求大幅增加,全省集中供热普及率还不高,有10个县没有集中供热,绝大多数镇和农村社区也未规划和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条例(草案)》因此规定了关于供热设施建设监管的内容。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对验收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合格证明。而对于未取得供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统一管理 自管站换热站应取消或上交 

  每到供热季,各类自管站、供热站总会成为关注的焦点,自管站易引发乱收费、供热不达标、不按时供热等诸多问题。记者了解到,自2008年以来,就供热问题,省政府先后出台多个文件,探索建立一体化供热经营管理模式,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条例草案》肯定了一体化供热的管理模式,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换热站,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目前,由开发商直接出资建小区供热经营设施,导致产权不清,难以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的问题非常突出,这也导致供热管理一体化难以推行。《条例(草案)》因此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含供热管道系统、换热设备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

  计量供热 新建住宅应安装用热计量装置 

  供热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成为目前通行的做法,但因此造成的浪费却一直为人所诟病,近年来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的呼声不断提高。2011年,省政府也对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进行了部署。去年冬季采暖期,全省共有9064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占供热居住建筑总量的18.2%。

  为进一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条例草案》规定,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热企污染 燃煤锅炉逐步改为燃气锅炉 

  热企是耗能大户,雾霾天气与热企烧煤供暖有很大关系。《条例(草案)》规定,主管部门应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应当打破燃煤锅炉供热的单一传统模式,因地制宜实现供热方式的灵活化、多元化。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地源、水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条例(草案)》还就加快推进“煤改气”作出了具体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规划;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热企应逐步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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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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