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挣钱却不分红,我该怎么办?

2019-08-26 14:28: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郑先生是一家商贸公司的股东,自己持有公司25%的股权,公司大股东持有公司55%的股权。公司开业前几年,一致处于微利状态,为了支持公司的持续发展,前几次股东会都决议暂不分红。但是随着行业新一轮利好的行情,公司销售收入连续两年都获得了50%以上的增长。

  有了这些好消息,郑先生对当年的分红有着非常高的期望,没成想在公司股东会上,控股股东提出利润并没有股东们想象的多,有许多销售费用列入成本,摊薄了利润率,以为了公司长远发展为由,拒绝了其他股东的分红要求。随后,郑先生和其他股东提出查询公司账目,以明确公司利润的请求,也遭到了公司的粗暴拒绝。郑先生非常气愤的找到律师,询问如何保证自身的权益。

  郑先生的遭遇是中小股东面临的普遍问题,明知公司有盈利,但苦于无法准确知晓公司利润数额,即使是知道了公司的利润额,也被控股股东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司分红。

  那么,作为股东的郑先生又应当如何维护权益呢?

  针对郑先生对公司盈利情况的质疑,律师帮助郑先生起草了书面申请书,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但公司收到该文件后,过了半个月置之不理,既不同意又不说明理由。

  根据律师的建议,郑先生随后启动了法律诉讼程序,提起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以公司为被告,要求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簿。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郑先生的要求,已经违反《公司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支持了郑先生的诉求。

  在拿到公司账簿后,通过对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核对,郑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年,每年给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妻子)、总经理(控股股东的弟弟)每人发放了超过80万元的薪酬以及旅游、学习等各种福利,大大超过公司现有的规模和同行业平均水平。另外,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公司的名义在青岛、三亚两地各购买住宅性质的房产各一套,由控股股东居住使用。除此以外,还以公司名义多次购买与公司规模明显不匹配的所谓的“咨询服务”,多达上百万元。

  通过对财务的分析,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以上行为,涉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一,公司为董事长及总经理所发的高额工资和福利,已经远远超过本地同行业同岗位的薪资水平,属于通过薪酬转移利润的典型情形。其二,公司将资金用于购买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住宅类房产,造成公司可分配利润的降低。第三,公司通过购买与发展规模和实际需要远不相称的高价“咨询服务”,涉嫌通过第三方转移公司利润。

  基于前述判断,律师认为,虽然公司并没有通过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但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但书规定,即当控股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的情形。

  律师接受郑先生的委托,对该公司提起了股东盈余分配纠纷之诉。将公司财务报表和公司账簿等重要资料作为证据向法庭进行了提交,并按照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重新核算了可分配利润额度和郑先生依据该额度应当分得的利润数额。法院最终支持了郑先生的诉求,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否则应在期满后5日内向郑先生支付相应的相应的红利款项。

  通过这个案例,作为公司的中小股东,要充分行使股东的知情权,通过对公司账务的核查,发现内在的疑点,进而通过谈判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进行合理的利润分配,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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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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