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环保法: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2014-05-29 13:15:00    作者:朱磊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环境公益 环境违法 环保法 环境监察 环境风险
[提要]企业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将付出比以往更大的代价;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将担负更多的责任;强化政府责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了人大监督,强化了环境监察,健全了问责机制。

  □本报记者朱磊

  企业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将付出比以往更大的代价;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将担负更多的责任;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公开环境违法企业信息……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诸多规定。

强化政府责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了人大监督,强化了环境监察,健全了问责机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了政府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说。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童卫东指出,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主导力量,在环境保护中也是一个主导力量,所以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强化了政府责任,对地方政府提出明确要求。法律确立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通过强化政府责任,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地方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也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主要机制和作用还是在政府身上。”童卫东说。

  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赋予环保部门一些职责和权限。比如,赋予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执法部门增加了必要执法手段,也强化了法律责任。法律实施后,执法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

初审编辑:陈修胜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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